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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评价机制亟须法律保障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9
摘要:杜 晓 网络评价机制对于电子商务意义十分重大,是消费者网购的风向标、网络经营的晴雨表,理所当然成为网络商家必争之地。 近日,备受关注的广州大学城“6·29女尸案”宣布告破,番禺警方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唐某。两个20多岁的年轻人素不相识,女孩却被唐某残
杜 晓

网络评价机制对于电子商务意义十分重大,是消费者网购的风向标、网络经营的晴雨表,理所当然成为网络商家必争之地。

近日,备受关注的广州大学城“6·29女尸案”宣布告破,番禺警方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唐某。两个20多岁的年轻人素不相识,女孩却被唐某残忍地勒颈致死。而唐某犯罪的动机竟然是自家网店被退货,并被给了差评,心生不忿杀人。记者发现,多年来因差评引发的纠纷从未中断(7月7日《新快报》)。

给差评竟至闹出人命,这充分说明当前一些网站看似完备的评价机制仍然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因差评杀人或许属于极端个案,但是一些网络商家面对差评恼羞成怒,在报复消费者时可以称得上无所不用其极,比如把消费者手机变成“一夜情”专线、给消费者寄裹尸布等。不仅是网络商家对于差评忌讳莫深、如临大敌,围绕着网络评价机制还催生出一系列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另类工作,比如职业差评师、职业刷单客等,这些职业大都见不得光,却往往形成一条完整的地下产业链,很容易就触犯法律。

网络评价机制对于电子商务意义十分重大,是消费者网购的风向标、网络经营的晴雨表,理所当然成为网络商家必争之地,如果缺乏有效规范,必然乱象丛生。然而,目前的网络评价机制主要还是依靠电商平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只有当事情闹大了,才会受到法律惩戒,除了因差评杀人之外,还有职业差评师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这样一种状况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电子商务发展壮大都十分不利,长此以往,将会使得网络评价机制失去意义,人们害怕给差评,也不再相信好评,网络信用体系有坍塌之虞,假冒伪劣商品将进一步肆虐网络。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与各个行业的融合发展,将会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繁荣;随着制造业服务业向互联网转型,电子商务的产业链将会拉得更长,对于各个环节要求更高。应该把网络评价机制放到整个“互联网+”的宏大战略中去思考,让人们对购买的商品、服务或者交易过程自由发表意见,并使之体系化、规范化,这样不仅能够支撑起电商平台的购物行为,还将极大提升推进“互联网+”行动的诚信环境。

鉴于网络评价机制的深远意义和现实影响,这已经不属于网络自律的范畴,而是网络公共治理的重要议题,应该进一步强化法律保障:需要针对网络评价机制设立相应法律法规。商务部曾于今年3月31日向社会公布商品流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网络购物时刷信誉、虚构商品信用评价等行为将构成违法,但目前专门用于网络评价机制的法律法规仍太少。需要将完善网络评价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共同推进。网络评价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有机组成部门,两者相辅相成。令人遗憾的是,社会信用立法迄今为止也是雷声大雨点小。需要在完善立法、严格执法的基础之上,将网络评价体系进一步拓展,目前的网络评价体系发轫于电商平台,主要也用于电商平台的入驻商家,从根本上说,最权威客观的网络评价体系离不开有形之手的参与,藉此惩恶扬善、维护市场公平正义。只要是通过互联网发生的市场交易行为包括电商平台本身,理论上都可以纳入网络评价体系,让网络评价机制全方位为“互联网+”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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