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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开启法治之门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9
摘要:北京日报 东城区检察院 王然 近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明确指出,今后政府会将简政放权进行到底,加快推进权力清单公布,防止权力被滥用。 在当下中国现实社会语境中,简政放权不仅是对制度红利的有效释放,是对市场
北京日报


    东城区检察院 王然

  近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明确指出,今后政府会将简政放权进行到底,加快推进权力清单公布,防止权力被滥用。

  在当下中国现实社会语境中,简政放权不仅是对制度红利的有效释放,是对市场经济规律的尊重与恪守,更是对腐败犯罪釜底抽薪式的治理方式,相信由此将快速推进权力行使纳入法治轨道的建设进程。

  首先,简政放权是政府权力来源的应有回归。从公权力组成来源看,政府公权力最终来源于公民个体对自身权益的限制和让渡。为实现公共利益目标,公民通过组建国家权力机关的形式集中行使公共权力,并要求其将增进公共福祉作为价值目标。然而,由于公权力所具有的天然膨胀性,原本并不需要公权力解决的社会问题,也可能逐渐纳入公权管制范围,进而剥夺了社会自治的机会。公权力的范围扩大,自然是对公民个人自决机会的限制。不仅如此,公权力的行使需要高昂的权力运行成本,大量财政收入取之于民,却用于公民个体可以解决的自治问题,不仅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从本质上说也是一种制度性的腐败。

  其次,简政放权是预防腐败犯罪的根本之策。简政放权就是要将原本市场经济主体可以自我决定的问题交由其自由裁量,公权力不再越俎代庖地下达指令,从而建立起法治秩序下的自由竞争市场。在放权之前,由于公权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市场经营者不得不从政府公权力手中去获得形形色色的“政策扶持”、“资金赞助”,由此也就为公权力行使者提供了“以权谋私”的客观土壤,进而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大行其道”。随着政府公权力从经济运行市场退出,市场经济主体对利润的追求更多地在自由竞争平台上以质取胜,也就没有了向政府公权力行使者输送“贿赂利益”的必要,自然也就从根本上遏制了腐败犯罪的蔓延势头。

  简政放权应依法进行,纳入法治轨道,该减的一个不应留,不该减的一个不应少。简政放权不应是对已有权力无关痛痒的再调整,更不应是对应行使权力的放弃职守。对于哪些权力应当“还政于民”,哪些权力应当切实担当,应从国家法治建设层面统筹考量,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此外,在简政放权后,一方面要继续预防公职人员对权力的滥用,杜绝与民争利的行为发生;另一方面更要预防公职人员在直接介入市场经济运行的机会缺失后,对权力行使的怠于职守,这就需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充分发挥人大机关、检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权力行使合法性的监督作用。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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