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13 1:44:34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宋振远、周国洪、崔砺金 以房屋拆迁和居民安置为中心的城市拆迁冲突,直追农民负担、下岗失业,成为近年来群众上访的又一大焦点。 面对大规模的城市“圈地风”,拆迁户怎样维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和生存权?如何才能分享到城市开发的成果和社会保障的温暖?当前城市拆迁矛盾冲突的深层根源和实质是什么?带着这一系列问题,记者最近深入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作了专题调查。 据信访部门介绍,目前城市拆迁问题已成为群众信访反映的焦点之一。特别是非典疫情解除后,国家信访局接待的群众集体上访中,反映企业劳保、城市拆迁、征地三类问题的批次和人次占到60%以上。 国家信访局研究室朱颖告诉记者,近3年反映城市建设特别是拆迁安置问题的信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从拆迁投诉信件看,今年8月底与去年同期比上升50.34% 。从拆迁户上访人数看,2002年比上年增长64.86%;到今年8月底,又同比增长47.19%。 浙江省政法委调查表明,最近几年因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城市规划、城市房屋登记管理等引发的矛盾急剧增多,由此引起的“民告官”案已占全省行政诉讼案的四分之一。 国家信访局有关专家分析说,拆迁之痛,是伴随快速城市化和个人住房产权改革出现的阶段性矛盾。引发信访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强行拆迁,粗暴对待拆迁户;二是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不到位;三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规划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四是一些地方政府制订的拆迁安置政策失之简单化,没有视居民情况分类处理,造成部分拆迁户因拆致贫,失去生存基础。 记者调查发现,假借“公共利益”进行“商业拆迁”,是引发拆迁矛盾的关键。假借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借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名,二是借“旧城(村)改造”之名。 比如,有的城市以“市政动迁”名义,让原住居民搬出后,对其建筑并没有拆除,而是装修一新,改头换面,变成商业用房。这种“迁而不拆”的怪事在一些城市并不鲜见。 建设管理部门专家说,拆迁应当以原建筑的灭失为条件,否则就不能应用拆迁条例补偿。房子如果没有拆而发生产权转移,应属于市场“买卖行为”。同时,以残值价补偿的办法是错误的,应以市场同等建筑估价折旧计算补偿价。 记者还发现,在“公共利益”的拆迁“政策筐”里,“旧城改造”是另一个无底洞。在一些地方,它成了拆迁户的噩梦。 浙江金华拆迁户告诉记者,在今年计划拆迁的婺江东路北侧地块,政府部门开始在公告中说搞绿化带,以此少补偿,并拒绝市民回迁。因居民多次上访质疑,有关部门最终才公布“小高层”商品楼的计划。 从总体上看,城市拆迁改善了城市环境和市民的居住条件。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拆迁户之所以不满意,“因拆致贫”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大多数居民被安置到城郊,导致生存成本大增,除了购买住房和家用物品外,谋生手段往往也要从头再来,交通、购物、子女入学等都成为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而这些问题没有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 有关专家接受采访时指出,城市居民的房产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命脉,承载着太多的东西,一座房子被强拆,很容易引发“家庭地震”和社会冲突。因此,城市拆迁本身不仅仅是拆房子,应是一个包括拆迁、补偿、房产、土地、建管、街道、社保等多方面广泛参与的系统工程。单项突进必然引发矛盾,配套联动才是首善之选。 记者采访中接触到的拆迁户普遍表示,如果真是为了市政建设的“公共利益”,我们不会阻拦;但以“市政拆迁”之名,却作商业经营项目开发,变相掠夺居民房屋产权,老百姓不答应!很有代表性的一句群众语言是:“房子产权是我们的,政府部门和开发商怎么有权代表我们处置和分配?” 记者翻阅各地的拆迁办法发现,在政策设计中大都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拆迁双方达不成协议的,交由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政府裁决;二是如果拆迁户不服裁决,在诉诸法院过程中,拆迁单位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强制拆迁。 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朱芒说,在商业拆迁中,政府拆、政府判难以保证拆迁户的权利,政府代理开发公司的拆迁实质上是不恰当地介入市场的行为。而一旦介入,政府难免倾向地区投资商而侵犯原住居民的权利。 这是一个简单的事实:政府在城市拆迁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费安玲教授说,所谓社会公益性是来源于公众的利益,应直接造福于民众,而不是首先造福于商人,而千方百计“绕道”公共利益谋取商业利益无异于犯罪。 专家高富平说,公民财产非依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不得剥夺和限制,这已是世界通律。非基于“公益目的”就不能动用政府力量强取公民财产,商业操作的拆迁应以民法为基础,按等价补偿原则处置,否则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非法剥夺。 针对这些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等专家建议,应尽快梳理和调整各地拆迁条例与宪法、立法法和各项基本法的法律关系,消除“规大于法”和“法规打架”现象,为解除“拆迁之痛”提供公正的法律环境。 一些专家还指出,我国的飞机票、火车票价格已经实行听证会制度,拆迁补偿价格问题比它们影响大得多,建议每个拆迁项目的补偿价格要经过听证会论证,还被拆迁户参与权和话语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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