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8 13:27:21 作者: 高立学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在最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这样的规定比比皆是,如:“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挑刺 捧读最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肇事逃逸终生禁止开车”到“‘撞了白撞’原则被否定”,从“机动车行经人行道须减速”到“拖车不得收取费用”……无疑,正如一些评论者所说,这是一部凸现了便民和维权意识并体现了立法者关爱生命、保护弱势群体思想的“人性化”法规。但好话说尽,我还是要遗憾地指出,在这么一部好法、良法里,仍存在着明显的人治“特区”,那就是我在上面所列举的那些颇具弹性的“……以上到……以下”的处罚范围。 其实,不惟这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翻一下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在涉及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大多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而都是给出一个含糊的范围。我可以理解立法者的初衷,他们大概是沿袭了司法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量刑心理,还无意违规或认错态度好的人一个笑脸,正所谓“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而让故意违规且态度恶劣者知道厉害,“不信治不了你小子,看你下回还敢不?”应该说,这样想出发点是好的,但很显然,它却是一种典型的人治而非法治的心态。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弹性处罚势必会消解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可以想见,作为一名交通警察,他既然可以对认错态度好的无意违章者从轻处罚,那么,对自己有意违章的亲戚朋友同样可以从轻(有意和无意又该怎么界定呢);而有时候还要看他的心情,心情好时照着少的罚,心情不好时就照着多的来,而法律到了这种程度还有什么严肃性可言呢?而同样在一个十字路口犯了同样的错,遇到甲警察会被罚200元,遇到乙警察却只交20元,甚至不被处罚仅仅是警告一句就算完事。这样的悬殊对待,虽然都是在依法办事,但这种有偏有倚的依法又怎能让人们从内心去尊重与敬畏? 我们说,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公正,公正必须是绝对的,没有任何回旋余地。而在刚性的法律中夹杂这样一些颇具“人治”色彩的弹性条款,无异于在一个健康的肌体内“制造”难以愈合的“内伤”,而这“内伤”又是具有“传染性”的,进而形成一种集体无意识,阻碍我们整个法治进程的推进。 为此,我渴望在今后的立法或修法中能够剔除这些法治中的“人治”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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