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0-29 22:06:48 陪审制度起源于奴隶制国家雅典、罗马,经历中世纪欧洲封建国家,抵达现今的西方 浙江省台州市某区上一届64名人民陪审员中,曾经出庭参加审判的只有17人,但其中个别陪审员的出庭率特别高,得了“出庭冠军”外号的陪审员一年陪审了250多次,几乎是在法院坐班陪审。据浙江《联谊报》10月25日报道,一些长期“坐班”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承担虚职,或是下岗职工,“他们经常协助人员编制少、事务多的法院进行一些接待、执行、调解等法庭日常工作,领取按天计算的陪审补助费。”悄无声息中,有的陪审员“陪而不审”,有的却把陪审当成了“职业化”的工作。 陪而不审,是一个尚未解决好的问题。新华网7月14日曾报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109名新一届人民陪审员走马上任的消息,这些陪审员是由选民推举产生的,上一届陪审员只有两人“留任”。那么,上一届的人民陪审员是怎么“出世”的呢?是在差额选举人大代表时,“落选者成为人民陪审员”。这样“诞生”的陪审员,在办案中“陪而不审”,最终成为聋子的耳朵、法庭的花瓶,实在用不着奇怪! 相比于许多陪审员“陪而不审”的情况,陪审员的固定化、职业化的潜在危害更大。北京某汽车运输公司的一位科长,就曾是20年的陪审员,陪审了几百起案件。陪审员成为“专审员”,导致的必然结果是使他们的评判标准,和专任法官的渐趋一致,从而失去了来自民间的“非专业”观念。 陪审陪审,是“陪”也是“审”,那就是要做到既“陪”又“审”。“陪”,意味着你是非职业的;“审”,意味着不能徒有虚名、“陪而不审”。陪审制度在两极游荡,“陪而不审”、不发挥作用的这一极还没有解决好,有些陪审员已然成为了职业化的“专审员”,走到了天天出庭的另一极,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制度设计的缺陷。 马克思曾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这没错,但法官应该有工作中的“同事”——陪审员。让陪审员这样的“同事”不“同化”,那就需要优化制度环境和制度设计,就应该学一学英美的做法——一案一选、一案一任,而绝不是一干二三十年、一年中陪审两三百个案子。无论是消除“陪而不审”,还是消除“陪审员职业化”,都是依法治国之必需。 雷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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