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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让律师业如沐春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9
摘要:23条,让律师业如沐春风 2004-3-3 17:40:09 作者:袁正兵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共计23条内容的《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在律师刑事辩护执业难成为普遍现实的情况下——23条,让律师业如沐春风。

 




23条,让律师业如沐春风

  2004-3-3 17:40:09


作者:袁正兵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共计23条内容的《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在律师刑事辩护执业难成为普遍现实的情况下——23条,让律师业如沐春风。

    这几天,杨安进的心情非常爽:他刚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里顺利见到了自己的当事人,而从提出申请到获准见面,仅仅花了不到24个小时。这位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诉记者:“这在以前几乎是不可能的,一般情况下见一次自己的当事人要等上很多天,往各家司法单位跑很多次,有时候甚至都见不上。去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公布的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69条’,对解决律师会见当事人难的问题很有效果。”

当得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消息后,杨安进一连讲了三个“太”字:“这个规定太好了,太有必要了,太有意义了。”

背景:三大难题困扰律师执业

难怪杨安进有这样的感慨。这些年,律师会见当事人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等难题一直困扰和制约着我国律师业的发展。

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贾午光介绍,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发展,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全国律协不完全统计,从1997年到2002年,全国律师共承办刑事、民事、法律援助等各类案件86.8万件,律师行使合法辩护权为其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也促进我国整体法治建设的进程。“但现阶段我国律师执业制度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非常突出和典型的就是会见当事人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这三个难题是律师执业环境存在问题的集中体现,也是困扰律师执业的老大难问题。”贾午光这样告诉记者。

贾午光介绍了三大难题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会见当事人难,主要表现为随意扩大会见需要经过批准的范围,以内部工作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并随意扩大侦查机关派员陪同范围,限制会见的时间、次数和律师人数,有的侦查机关还不准律师在会见时谈案情;阅卷难,主要表现在法律的规定中,《律师法》对律师阅卷权作了种种限制,一些案卷材料律师根本无法看到;调查取证难,是由于律师的调查取证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律师的取证权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对此也深有体会:“这样的事情太多了,也太普遍了。”去年,田文昌代理几个比较重大的刑事案件,几乎在代理每一起案件的过程中,都遇到了这三类问题。“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三大难题表现得尤为突出,一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常违法限制甚至剥夺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谈到造成律师执业艰难的原因,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主要有四个:一是立法上缺乏对律师执业权利制度的完整设计,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规定不系统,对侵犯律师权利的行为主体应负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其次,立法上赋予的律师执业权利在司法体制中难以实现,我国突出强调了公检法三家的权力和地位,对于律师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中的作用忽视了,律师缺乏与法官、检察官进行平等沟通的条件,处在明显弱势的地位;第三,现行律师执业权利在行政机关难以实现。律师为了查明事实,经常要到一些国家职能部门调查取证,但律师听到最多的一句话却是:“我们不接待律师,只对公检法机关”;第四,缺乏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效机制,有效的律师维权体系尚未建立。

“当然,我国律师自身在运用执业权利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法律规定和执业纪律的现象,以及社会舆论缺乏对律师进行客观公允的评价等也是造成我国律师执业困难的原因。正是在这些原因的综合作用,一贯为他人合法权益辩护的律师自身合法权益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治现状中的一大缺憾。”陈卫东感慨地说。

进展:我们一直在努力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律师执业难的问题受到社会各方的普遍关注,为解决这个难题而进行的积极探索与努力也一直在进行。

2002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证据开示”的制度,将所办理案件中的证据对律师进行开放展示,同时他们还施行了律师告知制度,保障律师的相关权利;

2003年8月20日,在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成功试行一年之后,北京市《检察机关全面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工作规定》(俗称“69条”)向社会公布,其中,仅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的规定就有7条之多;

2003年12月9日,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宣布,《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已于11月27日由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地方法规;

2004年2月10日,在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后,高检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解读:“23条”规定了什么

《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共23条,规定对检察机关的干警提出了更多的“义务”,2000余字的规定中仅检察机关“应当”的字眼就出现了23次,律师“可以”的规定则达10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说,《规定》以明确、具体、刚性的条文积极支持律师依法执业,23条的具体内容一方面是为了严格落实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试图解决司法实践中律师执业难的突出问题。陈国庆特别强调了这个文件依据法律规定,对检察人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比如规定的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听取受委托的律师关于案件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受委托的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陈国庆指出,“有关法律,只是规定了检察人员审查起诉中应当听取律师意见,而在侦查过程中乃至侦查终结前,没有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这个规定把律师在侦查终结前提出意见的权利确定了下来。同时,兼听则明,在侦查阶段听取律师的意见,将有助于检察机关正确认定案件,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

《规定》另一个鲜明的特点表现在条文内容中对保障律师执业行为的时间上。比如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个小时内安排会见。”类似的带有这样明确时间概念的条文还有七条。“这都是依据有关法律的精神所作的具体规定和要求”,陈国庆说,“从以前比较笼统的规定到现在具体时间的要求,这是新规定的一个重大突破和鲜明的特点。”

至于条文中所规定的具体时间是如何计算出来的,陈国庆表示,这是在总结各地检察机关执法实践以及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总结出来的。“应该说,这些时间是比较符合司法实际,也是比较符合及时保障律师和当事人权益的要求。”

《规定》中,还有一个具体规定特别引人注意,那就是为律师在合法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救济途径。《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和公诉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律师具体享有的权利及其实现的方式和程序,并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和责任追究机制。陈国庆举了个例子。比如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一旦律师发现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和本规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检察院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投诉。“这种投诉机制的建立,为律师依法维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

陈国庆指出,《规定》的出台还表明检察机关在执法中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态度和决心。律师作为法律专业工作者,通过参与具体案件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起诉工作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监督和制约,能帮助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更准确地适用法律,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此次出台的这个规范性文件,是在依据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对法律中有关律师权益的一些规定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这是检察机关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保障律师诉讼权益的一个新举措,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执业难问题,保障犯罪嫌疑人更好地享有辩护权,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并最终维护司法公正。”陈国庆这样告诉记者。

反应:坚冰正在消融

新规定出台后立即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陈卫东认为:“非常高兴看到这个新规定的出台,规定中列举的措施都是近年来律师执业难中所迫切需要解决的,这充分体现了高检院追求司法公正的理念,体现了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立检为公’的工作主题,我非常支持!”

田文昌说:“这个新规定非常不错,它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都有明确的规定,出现了问题还可以投诉,所以很可行,也非常有可操作性。”

贾午光说:“执业难是律师们心中之痛。高检院出台的这个新规定对全国的检察机关都有指导作用,这将为全国的律师们执业创造一个前所未有的好环境。”

而基层检察院的干警们对这个新规定也表示了欢迎和支持。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公诉一处的处长苏从舜是一个从事了十多年的“老公诉”了。在得知高检院出台这个新规定后,苏从舜说:“最近几年,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我并不认为这个规定会对我今后的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相反,由于律师权益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这将会使我们更加认真办案,促进自身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

“新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律师执业难的坚冰正逐渐消融,”欣慰的同时陈卫东还没有忘记担忧,“但一个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肯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律师执业难这个大问题。如果司法环境得不到根本改善,立法上没有重大的突破,要想彻底融化这块坚冰是不可能的。”

陈卫东认为,截至目前出台的这些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法规,都只能局部地发挥作用,只能缓解而不是彻底解决这个难题。“只有当《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相当完善的时候,执业难这个中国律师的心中之痛,才能彻底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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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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