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2-14 10:59:24 新华网南昌2月14日电(记者李美娟、周伟)针对基层法院一些法官不遵守开庭时间的现象,一位从事律师职业的江西省政协委员近日呼吁,开庭时间确定后,法官应与当事人共同遵守,不缺席、不迟到,不随意进出法庭。 这位政协委员指出,关于法官遵守开庭时间 的问题,有关法津法规早有规定。200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应“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不随意进出”。但由于没有处罚的硬性规定,法官迟到、在当事人到庭后随意更改开庭时间的现象仍然存在。 开庭时间确定后,如果原告不按时到庭,法官可按撤诉处理;如果被告不按时到庭,法官可做缺席判决。这位政协委员认为,法官迟到或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来说,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增加了诉讼成本。如果法官不能遵守自己作出的开庭时间的规定,又如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法官能否严肃认真地尊重事实和法律,能否公平公正地进行审判,当事人心存怀疑也就不足为怪。这位政协委员呼吁,各地法院要从严要求自己的队伍,从小处着手塑造法官形象。 法院对法官不准时开庭的处罚,全国一些地方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的要求开庭法官必须准时到庭,无正当理由推迟开庭时间的,要向当事人道歉,同时还将遭受经济处罚。有的则建立了“准时开庭制度”“贻误当事人赔偿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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