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 新闻主体:12月29日,济南中院一审判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济南中院的判决,依据的是12月10日公开庭审时检察机关当庭列举的王怀忠主要犯罪事实,是依法作出的判决。这表明,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王怀忠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个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腐败高官,是罪有应得。不过,令人遗憾的是,王怀忠案的判决本来罪刑相当,却很可能给人留下“抗拒从严”的误解。 我们看到,济南中院的判决除认定了王怀忠的犯罪事实、指出“其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均属特别严重”之后,还做了“而且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百般狡辩,拒不认罪,态度极为恶劣,应依法严惩”的表达。而此前公众已知,在12月10日的庭审后,便曾有公诉人感到极其愤怒,并表示王怀忠的认罪态度极为恶劣,应该“从重处理”。 强调王怀忠的认罪态度,就容易使人产生因其狡辩、恶劣而罪加一等、刑加一分的误解,这不应该。尤其是在庭审后公诉人的表现欠妥已为不少人指出后,济南中院的公开宣判本该特别注意,更应避免使用并不作为量刑依据而带有浓厚感情色彩的字句,但可惜没能避免。 当然,不独对王怀忠,而是对一切罪犯的定罪量刑,都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与此不合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实已淡出。所以,如果本是罪刑相当的判决,却不当地给人以“态度论”印象,不仅无助于司法尊严,相反还会产生误导作用,或多或少地有损司法尊严。 “态度论”在我国司法领域至今仍有相当市场,与此相似的,还有“民愤论”。比如,在王怀忠一案的判决上,一位接受记者采访的反腐专家称:“这种人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语言在感情上并不过分,但在法律上就具有很大的误导性。 态度、民愤这些主观因素并不改变客观事实,司法中的感情倾向也不能取代法律严谨。从王怀忠一案的判决提醒我们,司法领域中一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观念应引起充分重视。(祝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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