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法院无权“封杀”记者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9
摘要:据媒体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1月21日向全省法院下发《通知》,称从2003年11月20日至2004年11月19日,分属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三大报业集团六家报社的6名记者将被禁止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 “封杀”的原因是,今年11月7日
据媒体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1月21日向全省法院下发《通知》,称从2003年11月20日至2004年11月19日,分属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三大报业集团六家报社的6名记者将被禁止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
“封杀”的原因是,今年11月7日和11日,六家报社分别从不同角度报道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宗离婚财产纠纷抗诉案。理由是记者妄加评论和“法院未判,记者先判”。依据是,今年6月广东省有关方面和广东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被称为“八条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单位采访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经省法院新闻办公室审查批准”,等等。
为了慎重起见,笔者从网上重新查阅了几家报社对这个案件的相关报道,逐一进行阅读。依笔者15年从事法学教育的经历和敏感程度,根本不曾从报道中看出媒体和记者的倾向性。他们只是客观地记载了案件的来龙去脉,记述了本案在一、二审过程中的简要过程,以及女方不服二审判决结果的理由,并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经过。除此之外,报道中还简要列举了检察院抗诉书中的主要理由,及提起抗诉和支持抗诉的经过。多数报道均以“广州市中院已开庭再审此案”,“此案将择日宣判”等语句和字眼为结束语。何况,据笔者所知,这些报业集团中的一些媒体历来坚持新闻归新闻、评论归评论,以新闻报道客观公正,新闻不夹杂评论而著称的,它们报道中的客观真实、不畏强权、为民说话的形象已经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承认。在我看来,报道中并不存在“法院未判,记者先判”的事实,更谈不上“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对审判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其实,法院牵头制定这样一个《规定》本身就涉嫌越权和违法。法院在新闻报道中的角色只是被报道对象,与作为报道者的大众媒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法院既不是大众媒体的管理部门,也不是媒体的上级领导机关,它无权对大众媒体的内部管理行为和报道行为说三道四,更不应出台一个什么“规定”,给媒体和记者戴上“紧箍咒”。按照法院的这个逻辑推下去,每一个行业和部门都制定一个记者采访本行业和部门的行为规范的话,媒体和记者的新闻采访权不是要“四分五裂”了吗?由媒体所代表的公众知情权还如何保障?大众媒体岂不成了依附于某个行业和部门的传话筒?!让记者与法院保持一致,说白了就是拒绝媒体监督,拒绝舆论监督,拒绝公众的知情权。
而从实质上讲,法院“封杀”记者的行为是对记者采访权的剥夺和限制,是用司法权力取代行政管理权,侵犯新闻采访权。禁止记者采访司法活动一年是一种典型的“处罚”行为,它本质上应属于对记者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活动,法院根本无权这样做。
据称,这个“封口令”是为了维护法院的公正形象,提高法院的公信力,维护判决的公定力。其实,这是法院对公正形象的一种误解,司法权神秘化并不能树立起法院的公正形象,让记者与法院保持绝对一致的“一言堂”更无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用司法专横建立起来的所谓形象和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它只能让社会和公众对司法权产生更强烈的质疑。因此,无论是《规定》也好,还是依据《规定》“封杀”记者也好,不仅不会因此树立法院的公正形象,相反会使法院陷于专横强权、拒绝公众监督的境地。法院不是绝对正确的,法官水平也是有限的,特别是当前在法官水平普遍不高,法院判决无法抵制外界干预的情况下,将司法活动置于大众媒体的监督之下,不仅有利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且也是法院抵制外部干预、确保司法公正的有力武器。
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院“封杀”记者不仅对新闻报道会产生消极影响,而且对司法改革进程也有消极影响。正如北大教授贺卫方先生所说:“它将进一步损害法院的公信力。司法权力本身是说理的权力,而不是专横的权力,如果用专横来对付舆论监督,效果将适得其反。”意思很明确,法院“封杀”记者最终“杀伤”的是法院自身,法院因此失去的将是司法的公正和公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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