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18 17:19:31 作者:潘洪其 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日本人“9·16”珠海嫖娼案,12月17日由广东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公开宣判,14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2至10年不等。与此同时,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对在该案中涉嫌组织卖淫罪的广边功等3名日本人发出了通缉令。 日本人珠海嫖娼事件披露后,在中国人中激起了强烈愤慨,很多人对在中国的土地上嫖娼的日本人、对向日本人卖淫的中国“三陪女”严加痛斥;由于事件发生在9月18日之前,有人还比较自然地联想到中国的“国耻日”。鉴于日本人嫖完娼后,已于9月18日上午全部离境,逍遥国外,中国法律似乎鞭长莫及,于是中国人愈更扼腕切齿,痛心疾首。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开宣判,首先明确了日本人珠海嫖娼案的犯罪主体———既不是那些被认为给中国人丢了脸的“三陪女”,也不是那些寡廉鲜耻令人作呕的日本嫖客,而是那些在中国“三陪女”和日本嫖客之间往来奔走牵线搭桥的组织卖淫者及协助组织卖淫者。他们当中既有中国珠海涉案酒店的管理人员,有混迹于当地娱乐场所的“妈咪”之流,也有日本方面组织此次旅游活动的有关负责人。至于中国“三陪女”的卖淫行为和日本嫖客的嫖娼行为,根据中国的法律,一般都不至于触犯刑律,所以不能以犯罪论处。这充分说明,法院的判决遵循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一个人只要触犯了中国的刑律,就要接受中国的刑事审判,即便他犯下的罪过或许并未引起众人的高度关注;而一个人只要尚未犯罪,就不能把他推上刑事审判席,即便由于各种原因,他的所作所为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似乎“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在此之前,鉴于日本人嫖娼案造成的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少人作出猜测,认为法院一定会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格外从重惩处。现在看来,这种担心大可不必。根据1997年3月修订的新《刑法》,组织卖淫或强迫卖淫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直至“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八条)。对照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4名涉案中国人作出的判决,可以相信,其中应无“格外从重”之处。还可以相信的是,一旦广边功等3名涉案的日本人被缉拿归案,中国法律也会对他们作出公正的审判。珠海市中院的公开宣判,不但宣示了对14名被告的判决,还宣示了一种自信、节制、尊重事实、依法办事的理性态度。(原载:《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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