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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时评:“派出所里死人” 究竟该谁负责?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9
摘要:新浪时评:“派出所里死人” 究竟该谁负责? 2003-12-3 10:58:35 新浪时评:“派出所里死人” 究竟该谁负责? -------------------------------------------------------------------------------- 2003年12月02日17:17 新浪观察 作者:盛大林 11月27日下午

 




新浪时评:“派出所里死人” 究竟该谁负责?

  2003-12-3 10:58:35


新浪时评:“派出所里死人” 究竟该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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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02日17:17 新浪观察
 
  作者:盛大林

  11月27日下午,镇平县贾宋镇闵河村年逾六旬的赵汉忠收购烟叶路过本县马庄乡境内,被该乡派出所民警强行拦住,并被带到派出所讯问。几十分钟后,赵汉忠被派出所的警车送到了乡卫生院。经检查,老汉早已死亡。派出所方解释说,老汉是
在上厕所时突然死亡的。老汉的家人显然不能接受这个理由。(据《大河报》12月2日报道)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赵汉忠的家人如果认为赵是因为遭到殴打等暴力原因致死并要求派出所承担责任,那就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但这对于赵的家人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赵被带进派出所后的几十分钟,与家人完全处于相互隔离的状态,家人连派出所到底干了些什么都无从知晓,遑论提供证据了。虽然南阳市检察院已派出了调查组,但结局却不容乐观。事实上,类似的事情在我国其他地方曾多次发生——

  今年3月7日晚21时40分,大学生冯文青被带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东派出所,22时10分左右死亡。派出所说冯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但冯的父亲却看到儿子死后的面目充满着痛苦,头部有青紫瘀伤,颅骨中有黄豆大的洞,鲜血不断地流淌,拳头紧紧握在一起。尽管外伤确在,但冯家却拿不出证据证明此伤系民警所为。某媒体对此事作了调查,都认同了派出所的说法。

  去年6月16日,刘骏被益阳市公安局益鑫泰路派出所传唤,几个小时后,死于派出所楼下。派出所说刘骏是跳楼自杀的,随后,当地检察院在调查后也作出了与派出所相同的结论,但刘骏的家人一直不接受自杀的说法。派出所声称有3名民警目击了跳楼自杀,但3名民警却对记者说“完全不了解”。虽然疑点重重,但终归拿不出证据。

  证据,缺的都是证据。可受害人已经死了,其他当事人都是派出所的,受害人家属怎么可能找到确凿的证据呢?这让笔者想起了今年8月底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案终审因所谓“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而由死刑改判死缓后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所说的一段话,他说在刑讯逼供问题上,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办案人员和办案机关负责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尽管在那个时候表达这种观点非常不合时宜,但陈教授的这个主张却是很有道理的。被刑讯逼供者一般还活着,而传讯致死却连个“活口”都没有,也就是说传讯致死受害方的举证比刑讯逼供更加困难。如果刑讯逼供都应该实行举证倒置的话,传讯致死当然更应该实行。

  法学上有一个普遍被认同的基本理念:在立法时应该把人往坏处想,并从制度上加以防范;在执法时则应该把人往好处想,即实行“无罪推定”。就上述几起派出所拘押讯问致死案来说,虽然尚没有证据证明派出所使用了暴力甚至杀人,但在理论上这种可能是完全存在的。必须承认:公安机关如果确实故意伤害或者杀人,那么警察完全可以不给受害者或家人留下任何确凿的证据——这岂不意味着公安机关有可能成为人身安全的一个“黑洞”吗?

  既然把人带进了派出所这种与外隔绝的地方,公安机关就有责任保证公民的人身安全。如果公民受到了伤害甚至死亡,公安机关就应该为之负责,除非拿出可以免责的证据。严格地说,即使确实是被拘押讯问者自杀,公安机关也有看守不严的责任。

  拘押期间致死,对于受害人家属来说,找到公安机关使用暴力或者杀人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证明自己没有使用暴力或者杀人却是轻而易举的,比如对拘押期间进行全程录相,或在讯问时允许律师在场等等。所以,拘押讯问期间的致死案件,应该像医疗事故纠纷那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实践证明,举证倒置制度大大促进了医患纠纷中的公平公正,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可以相信,在拘押讯问期间如果实行了举证倒置,也将有利于公正解决上述纠纷,同时促进公安机关的文明执法,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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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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