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19 9:56:28 中国青年报 据人民网11月12日报道:针对法院队伍建设特别是中、基层法院院长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推出硬措施,明确规定有五种情形的人不能被提名为院长候选人。这五种人是:已有不廉问题的、担任其他职务不称职需要调整的、年纪偏大为落实职级待遇作照顾安排的、没有学过法律专业的及其他有争议的。报道对此大加褒奖,但笔者却不敢苟同。 普通法系国家中法官任职条件是很苛刻的:法官一般均应毕业于法学院,经过正规法律教育和相当长时间的司法实践,然后根据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和成绩,在法律职业同行中的声望以及政治影响等一系列因素,通过任命或推选而任职。所以,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为中年人或老年人,从而使法官的任职被看作是一生迟来的辉煌成就。而我国在《法官法》未出台之前,院长被当作一般的行政职务来对待,加之某些地方对干部考核把关不严,监督不力,出现文盲、法盲、流氓“三盲院长”的闹剧也有所闻。 《法官法》的出台为法官的任职作了详尽的规定,也为院长的任职资格作出了最低限制,即必须符合六点基本要求,明确规定必须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者。此外,《法官法》第十二条还专门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不难看出“五种人”并不具备《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资格的底线,那么“五种人”的规定会不会反过来为那些与“五种人”只是五十步与百步之别、而远达不到一个院长任职要求的人网开一面呢? 依法治国首先要求人们有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应当被奉为最高的行为规范,没有哪项“措施”比法律更“硬”。既然《法官法》有更高的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何要多此一举作出“法外开恩”的措施呢?其中自有难言之隐。不就是因为“五种人”仍在源源不断地走上法院院长岗位吗?法律拦截不住,只好再用措施来筑一门槛较低的“二道坝”了。
法治动态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