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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法律应支持媒体保护秘密消息源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8
摘要:《新京报》:法律应支持媒体保护秘密消息源 2004-6-18 9:42:27 6月15日,广州华侨房屋有限公司与《中国改革》杂志名誉权纠纷案开审。此前的2003年7月,《中国改革》刊发了一组关注国企改制的报道,其中一篇对广州华侨房屋改制进行了个案研究。这篇调查报道引

 




《新京报》:法律应支持媒体保护秘密消息源

  2004-6-18 9:42:27


6月15日,广州华侨房屋有限公司与《中国改革》杂志名誉权纠纷案开审。此前的2003年7月,《中国改革》刊发了一组关注国企改制的报道,其中一篇对广州华侨房屋改制进行了个案研究。这篇调查报道引起了华侨房屋的不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改革》对于所报道的事实颇为自信,其消息源来自华侨房屋内部职工的举报。但问题在于,该不该让“线人”们走上法庭,与对方公开质证。《瞭望东方周刊》就表达了他们的担忧:对于《中国改革》来说,要么败诉,要么把“线人”供出来,这是一个艰难的选择。

对于敏锐的传媒来说,对本案的关注其实也在关注他们自身。显然,《中国改革》今天所遭遇的处境,在将来的某一天很可能还会为另一家媒体所遭遇。

对媒体而言,保护秘密消息来源已是这个行当几百年来的传统。在保守的英伦,沿袭已久的《新闻界行为准则》第17条就规定,“新闻工作者在道德上有保护秘密消息来源的义务。”但这样的“准则”也暴露了媒体的尴尬和无奈———直至现在,在许多国家,媒体保护“线人”还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而并非法律上的责任。

从法律上考量,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应当配合法庭查明事实真相,这是一般原则。基于某种职业或伦理上的特殊要求,比如为维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医生与患者之间、牧师与教徒之间或夫妻父子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则证人可拒绝作证。这种“证人免于作证特权”正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且其范围也有扩大的趋势。当然,其中也有新闻界和法学界的不懈努力。

划时代的判决发生在2002年12月11日,海牙国际法院上诉法庭5名法官一致作出裁决,判定已退休的《华盛顿邮报》战地记者乔纳森。兰德尔有权拒绝“被迫作证”。法官们在判决书中分析说,“如果战地记者被确认为潜在的证人,它将造成两大后果:首先,他们的新闻采访工作将遇到阻碍,因为被采访对象可能不再对他们坦诚相见,他们还可能因此被拒绝进入冲突地区。其次,战地记者因此由侵犯人权行为的见证者变成受袭击对象,他们的生命将面临危险。”这一判决被普遍解读为“记者有权拒绝出庭作证”,得到了国际法的确认。

媒体应如何保护其特殊的消息来源,在中国同样引起了新闻界和法学界的关注。从“证人免于作证特权”的原理分析,如果媒体不能有效保护其秘密消息来源,那么将逐渐不会再有人愿意向传媒讲真话,进而产生的恶果将是,不但记者的采访权会因此而受到限制,公众的知情权也当然会受到损害,舆论监督的力量必将无从发挥。

以法律实务的视角考量,尽管这些分析有助于厘清法官的思路,但回到中国的法律现实中来,毕竟,法官们仍需要有足够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来支撑其裁判的理由。也许我们应当注意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依此条之规定,如果我们将媒体的特殊消息来源视为其赖以生存的“商业秘密”———在开放的传媒业中这其实已经是一个既存的事实。那么,《中国改革》完全可以以该消息来源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向庭上申请不予公开质证。当然,《中国改革》可以也应当配合法庭查明事实真相,让庭上知道其文章内容确有真实且可行的消息来源。这又需要法官在能够判断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同样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包括对原告的保密。

当一个案件没有先例可循,它更依赖于法官的智慧和学识。基于消息源的保护正在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我们愈加期待一个有先验意义的判决能够诞生于本案之中,诞生于理论与现实之间。 (特约评论员王琳 海南大学讲师)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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