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6-17 9:42:46 在中国,审判的历史非常悠久,长达几千年;选举的历史很短,不到100年。惟其短,又是“舶来品”,就有一个不服水土的问题,就难免发生演变。一般的演变还不大,比如以代表团为单位计票,确保可以以有效报复相威胁,使代表们不敢不投赞成票的“程维高选举法”。不过这样的演变虽然不好,但总的来说还没有脱离选举的本意,即选举是用来赋予权力或者授予荣誉的。而如果“选举”的目的是为了剥夺权利或者荣誉,那“选举”就演变成了“审判”,这其间的差异,其实是不亚于“天使”和“魔鬼”的。
6月15日央视的“社会记录”栏目就报道了这样一件事:安徽省亳州的帅威特服装技校,因为连续发生失窃事件,校长决定由全体同学“选举小偷”,结果有6名同学“当选”。本来判定一个人是不是小偷,是要拿出证据的——或者当场抓住,或者搜出赃物——但现在这一切都不需要了。通过“选举”这一天然具有合法性的仪式,猜疑变成确认:无论这6个当选的同学是不是小偷,他们肯定就是小偷了!
就这样,“选举”在这里不动声色地变异成了审判,而且是由全体同学组成的“大合议庭”来进行的审判。不过和正常审判的区别在于,这里只有指控,没有辩护,除了校长本人是绝对安全的之外,每个合议庭的成员同时又都是被告,都有可能被裁定有罪。
校长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他真的相信这样做可以抓到真正的小偷吗?那他的智力还能说是正常的吗?不!这样做抓不到真正的小偷,他对此心知肚明。但这样做可以在学生中制造一种恐怖气氛,因为每个人头上都顶着一柄名叫“小偷”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每个人都不能再信任别人,每个人都因此受到了一次严酷的精神惩罚——再也没有什么状态比这种状态更有利于确立校长的“权威”和方便他管理了。
近年来,这一类的“选举”发生了不少,有甘肃的村民“选坏人”,有重庆的足球俱乐部“选内鬼”,等等。究其原因,不是因为我们的某些领导忽然热爱起“民主”了,而是因为这些都是以选举的名义进行的审判。仔细观察,所有这一类的“选举”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选举的发起者都谦虚地不把自己的名字列入候选人名单,这和选“劳模”,选“人大代表”时的情形刚好两样。 (郭松民)
《华商报》
法治动态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