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6-2 9:32:36 广州在法院判决“执行难”方面有了一项破天荒的新举措———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其愿意出资奖励举报者的悬赏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宣布试行《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奖励办法》,奖励数额为执得款的0.5%至5%。据悉,此举旨在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解决长期存在的“法院白条”问题。《办法》第12至13条规定,“奖励数额按超额累进制参照以下标准计算:以执行到货币或者财产变现价值为基数:50万元以下的部分奖励5%;50至100万元部分奖励4%;100至300万元部分奖励2%;300至500万元部分奖励1%;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0.5%。申请人和举报人对举报奖励金额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奖金由人民法院从执行到的财产中参照前述标准支付给举报人,支付前案件经办人应当告知申请人。
关于奖金的支付时间,《办法》明确提出两个月的时限。第15条规定,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案件经办人所在合议庭合议,逐级报庭、执行局局长审批后支付。奖金应当在执行到举报财产后两个月内支付。
另外,法院还注意到对举报人依法获取报酬权益的保护。第14条明确,人民法院依靠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到财产,申请人反悔拒绝支付奖金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执行款中扣划奖金并支付给举报人。
据了解,全国各地法院近来纷纷推出一些悬赏执行方面的措施。在“老赖”面对财产证据再也无计可施的同时,社会上也有部分人提出这样的疑问:案件执行的行为主体是法院,线索“赏金”由申请人买单是否妥当?
广州中院负责人介绍,“悬赏执行”确实存在一定争议,为此广州中院本次推出的《办法》将“申请执行人自愿奖励”作为首要原则。
该《办法》第一条规定: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其愿意出资奖励举报者的悬赏申请。“这意味着,如果申请执行人没有自愿提出奖励举报,‘悬赏’举报的程序根本无法启动。”该负责人表示。
为了体现出对申请执行人主观意愿的尊重,《办法》第二条规定:知情人主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要求奖励的,经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出资奖励举报者,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即,法院准许之前,首先要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办法》还在“悬赏”程序上作出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悬赏举报申请或同意悬赏的,都应当向案件经办人提交书面申请,作出愿意悬赏的意思表示并签字,申请人是单位的必须加盖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当获得所有申请人的同意,若只有部分申请人同意悬赏的,人民法院不发布悬赏公告。《办法》第4条明确:对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申请或同意悬赏,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报刊等信息媒体登载悬赏公告。登载媒体类型也可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但需要其“自掏腰包”支付相关费用。
考虑到部分执行申请人经济实力比较薄弱,广州中院在其自建网站上开辟了“执行在线———曝光台”专栏,免费为困难群众提供悬赏信息发布平台。
另据了解,目前中院已经在执行局内设置专门人员接受举报人的举报,负责整理和保存好举报材料,做好举报记录和保密工作,并及时与案件经办人联系,落实查核举报情况,以便尽快采取强制措施。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或其他方式向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财产线索,但举报对象必须是被执行人的财产。
在这项工作程序当中,人民法院会特别注意贯彻对举报人情况的保密原则,即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身份材料保密,以鼓励知情人大胆举报。
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此项规定非法牟利,《办法》对举报获奖人身份进行了严格限制,将下列人员排除在外:(一)举报人是广州市辖区内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二)广州市辖区外法院工作人员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三)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申请执行人的员工。《办法》中还特别规定:严禁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奖励。(记者林洁)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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