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5-20 9:55:40 这个处理意见经媒体公布后,笔者看了一下网上网友们的意见,都是觉得该意见仅仅让这位局长张鸿翔作一下检查并“赔礼道歉”处理的太轻了,简直是不痛不痒。对于是否应当给予张鸿翔其他的处罚,笔者不想过多评论。只是觉得象白彩珍被错误拘留一案,由“国家赔偿”后,还应该让这位局长来为“国家赔偿”买单。 虽然延安市公安局没有给吴旗县公安局为什么会作出错误拘留白彩珍的处罚找出原因。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无论怎么解释,作为案件当事人,同时又是吴旗县公安局局长的张鸿翔对这个错误处罚是难咎其责的。可以这样说,白彩珍被错误拘留一案,就是吴旗县公安局“滥用公权打击报复”造成的,即是人为故意造成的。对此,作为公安局长的张鸿翔不能说不知情吧?也不能说没有一点责任吧?个别人“滥用公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却由“国家赔偿”为他们的违法行为买单,这真有点说不过去。说是“国家赔偿”,其实质还是“老百姓”的钱。老百姓的钱是让他们为人民服务的,不是让他们胡乱作为的,也不是为他们违法乱纪后堵窟窿用的。这在国家赔偿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明文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白彩珍的赔偿可以先则吴旗县公安局进行“国家赔偿”,而后,则应责令该案件的相关责任人,其中包括这位局长张鸿翔向“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国家的钱不能糊里糊涂地出,该谁的责任就应当让谁来买单。(稿源:红网)(作者:何向东)(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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