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晓宇 新闻来源:正义网
近来,在主要从事互联网关键词寻址业务的3721、百度、CNNIC等公司、机构之间频频燃起诉讼战火。而“诉由”无论是名誉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业内人士认为,背后的原因其实都源自对地址栏这种稀缺资源的争夺。
从2003年9月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实际上是其内设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诉3721公司名誉侵权案开始,在主要从事互联网关键词寻址业务的3721、百度、CNNIC等公司、机构之间已经进行了大大小小近十起诉讼。这些诉讼的诉由无论是名誉侵权也好,还是不正当竞争也罢,业内人士认为,背后的原因其实都源自对地址栏这种稀缺资源的争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诉讼已经成了一种武器。但法院的判决能否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规范竞争呢?如果不能,问题的解决之道又在何处呢?
寻址:互联网市场中一块诱人的蛋糕
每台电脑在互联网上都有一个地址,即IP地址,又称网址。我国在互联网上的地址是.CN域名,这是国际互联网协会专门为中国设置的。在我国国内,信息产业部在1997年将对.CN域名的分配授权给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由其内部设立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来具体实施。
网址就好像公安局给每家每户发的门牌号码,在获得网址以后,就产生了查寻地址的需要,搜索寻址技术也就应运而生,这项服务就相当于城市黄页。互联网问世之初,网址是一长串数字,复杂难记,给使用者造成很大不便。为此,人们在数字网址的基础上,建立了英文域名系统。然而,对中国人来说,用英文取代数字,并未真正解决难以理解和记忆的问题。互联网要走向中国大众,用中文地址上网成为一种迫切的需求。与此相适应,互联网寻址技术也已经经过了三次更新。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第三代寻址,即网络中文实名寻址。
这个像黄页一样的寻址,需要我们安装一个插件才能使用,这个插件目前在中国市场上主要有3721公司的“网络实名”、百度的IE搜索伴侣、CNNIC的“通用网址”等。电脑所用的操作系统,基本都是微软公司提供的。微软公司的操作系统为运行这种插件只提供了一个接口,到底接谁的插件就是由市场竞争来决定了。如果用户先选择了“通用网址”,就不能再用其他的类似产品如“网络实名”。用户在安装这种插件的时候,虽然都是免费的,但一个企业要登陆“黄页”尤其是在“黄页”中排在醒目的位置却要付出可观的费用。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很多企业都将自己的网站登陆“黄页”作为企业在互联网推介的主要方式。专家估计,实名寻址市场在近两年内可能达到近10亿元人民币的规模,随着国内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这个市场还将进一步扩大。所以,实名寻址成为了互联网市场中一块极为诱人的蛋糕。
从市场竞争到法庭角力
插件接口的惟一性决定了这一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目前网络关键词寻址市场中主要有3721、百度、CNNIC等公司和机构,以及其他若干中小公司在提供服务。3721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此种服务的专业公司。据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与赛迪评测今年2月联合发布的《中文关键词服务产品市场应用调研报告》显示:在四家主要提供中文关键词寻址服务的厂商中,3721网络实名的插件覆盖率为80%;百度的IE搜索伴侣的插件覆盖率为12%;新浪IE通的插件覆盖率为6%;CNNIC通用网址的插件覆盖率为2%。
3721公司在此行业中占有绝对优势,也是此次连环诉讼中成为被告次数最多的公司。去年10月,百度公司曾以不正当竞争为由,两度将3721诉上法庭,认为3721破坏百度搜霸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以及屏蔽百度IE搜索伴侣插件。而中科院信息网络中心(实指CNNIC)也分别在去年和今年初,两次将3721公司告上法庭。
这些连环诉讼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两个软件或插件是否能够和平地同时运行,对此双方各执一词。作为行业先行者的3721公司认为,该类软件的特性决定了两个软件同时安装必然产生冲突,只有通过避免同时安装才能保证用户的使用稳定;而作为后进者的百度及CNNIC则认为,此类软件应当可以同时运行,3721是在利用自己软件的高覆盖率进行不正当竞争。
在已经审结的百度诉3721不正当竞争案中,经一审法院调查确认,双方均有删改对方注册表及阻碍对方下载的行为。判决中要求3721不得妨碍百度软件利用左键下载,并驳回了百度要求赔偿100万元等诉讼请求。而由于3721并未就百度的侵权行为提出诉讼请求,所以对百度不予处理。对此,3721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个结果没有涉及问题本质,即该行为是如百度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属于3721所称的“不可避免的冲突”,可以说双方没分胜负。因为没达到预期的目的,百度对此结果也不甚满意,双方均提出了上诉。今年4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3721被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百度5150元。
据悉,为了回应CNNIC及百度的诉讼,3721在今年4月同样也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百度及CNNIC的上级单位中科院信息网络中心告上法庭,北京市一中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市场竞争呼唤统一行业规范
虽然这次连环诉讼的大部分案件都尚在审理中,但业内人士分析,法院的判决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寻址的冲突问题。
有技术专家表示,解决网络寻址冲突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大家遵守统一的技术规范,彼此相互不冲突,当然更重要的是大家共同使用统一的中央数据库。3721公司公开表示,已于今年1月13日,联合多家企业推出《网络关键词及地址栏搜索客户端软件(插件)规范》,并很好地解决了地址栏搜索软件的相互冲突问题。而据媒体报道,4月15日,CNNIC也联合网易、搜狐、腾讯、百度、爱思美等互联网厂商发布了《关键词网络定位服务解析协议规范》,声称此规范的出台主要是针对目前比较混乱的中文上网市场,希望创造一个稳定、健康的国内关键词寻址服务市场。至此,各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混战已经演变为两大阵营间的规范之争。
互联网寻址市场究竟应由谁来规范,又将如何规范呢?中科院互联网经济研究专家吕本富教授认为,从宏观上来讲,互联网寻址市场作为市场的一部分并不是无法可依。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另外,互联网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发展速度很快。为规范网络的健康发展,我国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外,中国互联网协会还组织制定了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鼓励从业单位为促进行业共同发展加以自律,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竞争,并规定从业者应尊重、保护消费者及用户合法权益,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等,以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从微观上讲,在行业内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统一技术规范,则应该由市场竞争来决定。在美国有十余家公司提供寻址服务,但美国并没有制定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吕本富介绍说,关于技术规范有两种,一种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一种是行业协会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是针对一些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领域,如国家安全、食品卫生等都需要国家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执行这些强制性标准。而对于没有必要制定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领域,国家不应过多干预,应该由各行业在市场竞争中自行确立行业标准,互联网寻址市场现在缺少的正是行业性规范。吕本富认为,对于互联网这样发展非常快的产业,如果采用传统的办法管理,公权力干预过多,反而会阻碍其发展。对于互联网关键词寻址市场,应该由平等的市场主体通过平等的竞争来确立该行业的技术规范。同时,吕本富也提出,在市场竞争中,只有平等的主体间才会有公平的竞争,而在目前的寻址市场中,CNNIC作为国家授权进行IP地址的分配管理的惟一机构,显然不宜进行以赢利为目的的寻址业务。吕本富认为,虽然在中国互联网事业的发展过程中,CNNIC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是作为非赢利机构,CNNIC应该处于比较超然的地位,起到规范网络市场的作用,而不应该将自己作为竞争的一方参与市场经营。如果该机构要从事关键词寻址这种竞争性业务,则应该将竞争性业务和国家授权的非竞争业务分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