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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加爵落网体现知情权价值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8
摘要:法制日报 公安部A级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马加爵3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在海南省三亚市落网。当时一位陈姓“摩的”司机见一蓬头垢面者很像被通缉的马加爵,于是在进行跟踪后拨打110报警。马加爵很快被警方抓获。 纵观整个缉捕过程可以看到,马加爵的落网是与公众知
法制日报
 

    公安部A级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马加爵3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在海南省三亚市落网。当时一位陈姓“摩的”司机见一蓬头垢面者很像被通缉的马加爵,于是在进行跟踪后拨打110报警。马加爵很快被警方抓获。

    纵观整个缉捕过程可以看到,马加爵的落网是与公众知情权得到尊重分不开的。假设云南大学凶杀案没有及时被披露,如果警方没有“广而告之”马加爵画像及动态发布其流窜情况,三亚那位“摩的”司机就不可能成功举报,马加爵落网的时间就可能会推后。

    及时发布突发性事件及重大案件的详细情况,首先是公众知情权必须得到尊重的需要。对于突发性事件及重大案件,公众“天然”地拥有知情的权利,因而及时告知相关情况应属有关方面的义务与职责。

    发生突发性事件及重大案件后告知公众与社会,也能够起到使公众防患于未然,采取措施防止受到伤害的作用。特别是将重大恶性案件及其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形公之于众,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再次甚至是不断伤害群众的事件发生。

    将重大案件及犯罪嫌疑人情况告知公众与社会,也有利于案件的破获及较快抓捕嫌疑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无数双眼睛总比有限的几双眼睛更为锐利。如果在案情及嫌疑人情况的披露上遮遮掩掩,那就等于是放弃了发动群众这一有力的制胜法宝。

    长期以来,有些司法机关总是将群众知情权与侦破案件对立起来,片面认为如果披露侦破过程就会“打草惊蛇”,不利于破案。其实群众知情权与案件的侦破并非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马加爵因群众举报落网就证明了那种假借“案件保密”理由拒绝公众知情权的做法的不正确。对于尊重公众知情权还是应当更多地从积极的一面去考虑,如此在看待公众知情权上才可能会有正确的认识,也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做好工作。(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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