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中电案,被称为上海检验检疫系统的民告官第一案。该案已经历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呈现的行政争议极中肯地反映了中国行政法治的困惑。 从披露的案情分析,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把法定的3个月诉讼期限缩短为60天是否违法的争议,处罚未经检验组装行为是否要严格遵守处罚管辖程序的争议,对行政执法和审判有典型 意义。 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不仅包括行政处罚之依据的公布,而且包括行政处罚之内部运作程序的公开,行政相对人应有知情权。 在该案中,上海局参与处罚并且最终审批了浦东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说,上海局和浦东局是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共同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相对人应该向上海局和浦东局的共同上级机关即国家总局提起复议。而相对人并不知情,浦东局又告知其向上海局提起复议,最终导致上海局在复议程序中自己做自己参与案件的法官,应该说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公正原则。 至于上海局解释“批准处罚的是副局长,而行政复议的是正局长”以示行政处罚和复议的分离,似乎难以让人信服。 中电案还暴露了行政立法领域的问题,突出体现在复议和起诉不停止执行的规定上。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都规定了复议和起诉不停止执行。这种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结果如何? 在行政机关作出某项处罚行为后,相对人之所以提起复议和诉讼,正是因为怀疑此项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复议机关和法院受理后,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待判定。 这时,如果不暂时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就意味着,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是违法行政行为,其损害可能继续扩大。 从实践层面来看,多数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由法院来执行的。而执行的法院,通常就是受理相对人所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在这种诉讼不影响执行的体制下,法院通常不知所措——依据行政机关的申请,法院应该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但依据相对人的起诉,法院又必须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践中,法院为了避免这种尴尬局面,往往是在相对人提起诉讼后,就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翟小波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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