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事件 3月11日,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向社会公布了“2·14”杀人碎尸案的侦破结果,认定凶手系与被害人张艳同居的游某。案件是怎么侦破的呢?“侦查人员分析种种线索后认为,张艳极有可能被游某杀害。2月22日,警方对游某进行留置审查。”“经过6天6夜较量,2月25日游某交代了犯罪事实,并把警方带到藏张艳遗体的地方”(3月12日《成都商报》)。 挑刺 案件破了,是件好事,但破案过程令人深思。“审讯6天6夜”,这种连续作战的破案方法,是违法行为,不仅不值得宣扬,还应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对审讯时间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看来,广安市的有关部门没有强调贯彻《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甚至还把连续审讯6天6夜作为有力的武器和破案的法宝。 对犯罪嫌疑人超过12小时,甚至几天几夜连续审讯,通过不准其睡觉、休息等办法,对其进行折磨,这已经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也涉嫌刑讯逼供,与我们施行文明司法的要求格格不入。这种情况下交代的东西,是不能全信的。 刑讯逼供或者连续审讯之所以屡禁不止,一方面是我们的司法部门破案心切,以至于手段服从目的;另一方面,也与人们对刑讯逼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有关。“一俊遮百丑”,最后破案了,皆大欢喜,就不管程序违法了。而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容易造成冤案。所以,只讲结果,不讲程序,是完全错误的。换句话说,必须坚持规范的程序,连续审讯不得超过12小时,哪怕因此拖延几天破案,也在所不惜。(作者: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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