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7-27 9:42:51 2004年6月初的一天,一份奇怪的进口报关单引起了青岛海关隶属烟台海关关员的警惕,并由此牵出了一个野生动物走私惊人大案。
珍贵动物惊现冷冻箱
2004年6月4日,根据报关单风险分析和相关情报,青岛海关缉私局领导带领精干侦查人员赶赴烟台,坐镇指挥并直接参战。缉私警分兵两路:一路到码头控制货柜,开箱查验;另一路直扑烟台某宾馆,严密监控从青岛赶到烟台来提货的田某和张某。
码头上,沉重的冰冻货柜后箱门被缓缓打开,映入眼帘的是普通的冷冻水产品包装箱。缉私警察迅速卸下一箱,拆开一看,是冻鲅鱼。再卸一箱,打开看,还是冻鲅鱼。
一箱、十箱、二十箱……七十箱、八十箱、九十箱……从外到里一直卸完了第五层,把个40尺的冷冻货柜掏空了三分之一,方才发现“庐山真面目”:只见长达一两米的巨蜥被破肚开肠后,卷成了一团塞进一个个纸箱里,身上的脏器被挖出分装在几个小塑料袋里。穿山甲更惨,身上那钻山挖洞、披荆斩棘的“硬盔甲”被野蛮地剥掉了,露出了白花花的身躯,也被卷成一团塞进箱子里。
清点结果:这个40尺的货柜内共装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巨蜥1885只,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2291只,共计4176只珍贵野生动物。
经有关权威部门估值,这批原产于马来西亚走私入境的珍贵野生动物总价值约为人民币2500万元。
数量和价值都令人震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凡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巨蜥在名录中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为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那么如果走私数千只珍贵动物将会受到怎样的惩处呢?
据海关总署权威人士介绍,2000年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清晰地列出了200余种受国家保护的一、二级珍贵动物名录,规定了对珍贵动物实施走私行为的惩处标准,其中几个与本案相关的数据赫然入目:走私巨蜥达到4只或走私穿山甲达到16只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将被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
暴利几何不惜以命相搏
在保护野生动物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的今天,还会发生如此触目惊心的残害和走私野生动物的特大案件,让人在震惊之余不得不增添几分忧虑。正是因为目前国内仍存在着一个不小的消费野生动物的市场,才使得一些人做起了经营野生动物的非法贸易。
已被抓获的一个姓田的走私犯罪嫌疑人在供词中说:“我知道国家规定穿山甲是保护动物,不准买卖,但这利润太丰厚了。”
那么,这利润究竟有多丰厚呢?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马来西亚收购一只穿山甲只需花费数百元人民币,几经转手运至广东地区黑市销售价已达每公斤约700多元人民币,通常一只穿山甲重约七、八公斤,这意味着在广东地区每只穿山甲的售价可达6000元左右,而这还不是经过厨师烹饪后吃到食客嘴里的最终价格。
如果说在海关此前查获的一些走私珍贵动物案件中的主角多为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法制意识的“烂仔”的话,那么本案中的主犯,一位毕业于青岛某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的女老板,既精通贸易又知晓法律,但在丰厚的利润面前仍不惜与国际走私团伙相勾结,成为残害野生动物的罪恶帮凶,并精心设计了一条舍近求远的的走私路线:马来西亚—韩国釜山港—中国烟台港—中国广东。
这个姓田的犯罪嫌疑人设计这样一条看似不合算的运输路线,原本是为了降低走私风险而作出的两种考虑:其一,青岛、烟台一带与韩国之间从事冷冻产品的贸易十分普遍,一般不易引起怀疑;其二,山东一带没有吃野生动物的习惯,以前鲜有走私野生动物的案件发生,海关关员对查办走私野生动物的案件缺乏实践经验。她的考虑不可谓不周密,可是她的邪恶智慧结出的终究是一个难以下咽的苦果。
田姓犯罪嫌疑人不是法盲,她是知法犯法。不过她可能没有料到我国的刑法居然对走私珍贵动物的量刑标准制定得如此具体和如此严厉,她极有可能被判重刑甚至可能丢了性命。
食客们扮演什么角色
一个走私大案,即使案值上千万,也可能只是一个涉及经济利益的普通走私案。而此案之不普通、不寻常,不仅仅是因为案值巨大,它引发的更深一层的思考则是:在保护我们人类共同的家园———地球中,你、我、他,都尽了自己的一份力吗?走私珍贵动物的不法分子固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在保护珍贵动物或者说在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的保护链上除了环保、林业、海关、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法、司法部门的努力外,还有哪些环节是疏漏的呢?那些打着饱嗝以饕餮珍贵野生动物为荣耀的食客们在保护珍贵动物的链条中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
据悉,走私珍贵动物将被判重刑甚至极刑,不仅是我国法律的规定,也载入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之中。量刑标准之重体现了全世界对保护生态、保护地球的高度关注。在维护地球人的生态环境和传统的饮食嗜好以及暴利的诱惑面前,孰重熟轻?你会给出一个怎样的答案呢?(王桦迟 黎伟 焦德高)
相关链接 走私多少野生动物会判死刑
我国政府于1988年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为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我国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海关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没有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禁止贸易、携带、邮寄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种及产品进出我国国境。
凡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文件中的全部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和列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的全部物种均是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种。另外,凡含有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成分的中药材,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的范围。
根据《海关法》第82条及《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走私罪。对于走私珍贵动物的刑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来说,是以走私的价值和数量来区分的 走私珍贵动物价值10万元以下的,属“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金丝猴、大熊猫、虎、亚洲象、野马等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 头、匹 即属“情节特别严重”,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其他一级保护动物西藏野驴5只、梅花鹿3只、藏羚3只、绿孔雀3只、丹顶鹤3只、四爪陆龟8只、巨蜥4只、蟒4条、扬子鳄2只、猕猴10只也属“情节特别严重”。另外,走私二级野生动物穿山甲16只、黑熊5只、黄羊15只、天鹅10只、鸳鸯10只、其他鹰类8只、隼科10只的也归入“情节特别严重”之列。(王劲松 王巍)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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