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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警方办案的观念该更新了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北京青年报:警方办案的观念该更新了 2004-7-26 9:54:33 保护人民与打击罪犯的重点请勿搞混 中心事件 近两周来,连续两篇同是出自《今日说法》的“轰动性”新闻,都是涉及警方执法的:一个是长春警方处理歹徒劫持人质事件不力,造成人质被杀;另一个是湖北鄂

 




北京青年报:警方办案的观念该更新了

  2004-7-26 9:54:33


保护人民与打击罪犯的重点请勿搞混

中心事件

近两周来,连续两篇同是出自《今日说法》的“轰动性”新闻,都是涉及警方执法的:一个是长春警方处理歹徒劫持人质事件不力,造成人质被杀;另一个是湖北鄂州警方为抓强奸嫌犯,不惜让受害人再遭伤害。

据日前央视《今日说法》报道,去年6月4日,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杨叶镇村民张某睡觉时被歹徒强奸,警方设计抓捕方案:埋伏其家中,让张再被强奸一次。当晚,歹徒在4名民警包围下逃脱。警方提取精斑经DNA鉴定,抓获嫌犯李端庆……后经湖北省高院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排除了其作案嫌疑。李端庆的冤案了结了,但一年前强奸案的侦破又回到了起点。

这一事件发生后,有人质疑中国的DNA鉴定制度,呼吁改革我国的鉴定体制;有人辨析我国公安为何不惜如此滥用职权而获取人体证据?有人把问题归结到中国警方的破案技术落后,有人甚至怀疑真正的罪犯是否与警方有牵连等等。但是有识之士指出,问题的真正症结恐怕在于:长期以来警方把其两项基本职责———保护人民和打击罪犯的重点搞混了:首先是“保护”,然后才是“打击”;为了制裁罪犯,维护所谓最终实体的正义来牺牲受害人的利益,来放弃程序的正义,恐怕是行不通的。

1 央视记者:警方此举“匪夷所思”

与每次被请到《今日说法》演播室的嘉宾多是相关法律专家不同,这次被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采访这一起案件的记者孙震博。

孙震博认为,从这个案件本身采用的方案看,它是诱敌深入,因此不是不能采用的。古书《水浒传》里写到一个歹徒凌辱良家妇女,鲁智深就躺在床上代替这个良家妇女等歹徒来,然后将他抓住。他认为如果在这个方案当中,躺在床上的不是这位妇女而是一个警察,那么抓捕这个歹徒就很容易了。

因为在前一天晚上发生的强奸案中,物证已经留在了现场,就是所谓的精斑,但是第二天警方还要这么做只能是匪夷所思。

主持人认为,警方一开始在制定这个方案的时候,更重要的是想在现场留下充分的证据,给日后定案提供便利。而为了这样一个抓犯罪嫌疑人的目的,设置所谓的这样一套抓捕方案,在法律上来看有什么问题呢?

相关的法律专家称,在抓捕方案里头让当事人再次受到强奸,而且以此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手段,这涉嫌滥用职权。另一方面,把受害人和她的子女置于一种危险之中,没有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特别是在持刀强奸这种案件里面,没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就涉及了不积极地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

主持人也称,当时办案人员对于第一次DNA鉴定出现错误这个事实没有回过头去进行调查究竟错在哪儿呢?他们只是强调在我这个侦查环节没有问题。

孙震博也说,第一次的检验过程中,那些精斑肯定是犯罪嫌疑人的,后来又取到了几个人的血样,经过DNA鉴定这两样东西是同一的,这至少说明这几人中肯定有犯罪嫌疑人,但不是李端庆。现在排查出来15个重点的嫌疑对象,只需要把他们一一再抽一遍血,谁和当时DNA图谱相吻合,谁就是犯罪嫌疑人。但是警方没有这么做。

整个案件从一开始蹊跷的抓捕方案,一个失败的抓捕行动,到最后一次错误的鉴定,导致一个无辜的人被关了半年之久。谁来重新去寻找一条正确的通往最终结局的道路呢?央视记者称,我们将等待公安机关给我们一个最终的说法。

2 单纯追求破案 公安难咎其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邢捷认为,杨叶镇派出所民警为破案让受害人再次受辱一事令人气愤。

首先,从行使职权方面看,杨叶镇派出所民警在具体行使刑事侦查权,获取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诚然,有力的证据对于最终指控犯罪是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但是它必须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本案中民警竟为取得证据再让犯罪行为发生,再使受害人受辱,这显然是对权力的滥用,有违人民警察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这一重要职责。

其次,从受害人权益角度看,杨叶镇派出所民警的做法单纯从破案出发,而无视受害人人身权利的保障,损害了受害人张女士的权益,使张女士无论从肉体上到精神上都再次受到创伤。对此公安机关是难咎其责的。

这一案件再次给我们以启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实践中必须切实转变执法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将执法为民思想作为公安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具体工作中时刻将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同时,这一事件还再次提醒我们,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才能担负起保护人民、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本案中前者让案犯在布控中逃脱,后者证据鉴定中发生错误,都暴露出民警自身素质上的问题。对此,必须提高人民警察技战术水平,提高法律素质,由此才可能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放心。

3 警方必须依法 确立安全保障顺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王太元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多次谈到警方应如何处理保护人民与打击罪犯之间的辩证关系。

他说,从社会公共安全的基本目标看,是确保安全、维护权益和维持秩序三个层次:为确保人身安全可以用紧急避险方式损害他人的权益,但不得损害对方的人身安全;维护合法权益(其中十分重要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人身自由)比维持正常秩序重要,为维护正常秩序而不得不影响合法权益时,必须限于最小程度且辅以相应补偿;维持正常秩序是为安全和权益服务的,不能凌驾于这两者之上。

他还说,早在170年以前,警学鼻祖罗伯特·比尔先生就指出:“警察履行其职责的能力,决定于公众对警察的存在、行为以及获得并保持公众尊重的能力的认可。”也就是说,警察效能的高低,决定于公众对警察的认同、理解、配合、支持和尊重的程度。否则,违法管理、野蛮执法与无端扯皮、暴力抗法两者,将相伴而生、相长而行,不断恶性循环。

他建议,从长期对类似情况的全面研究看,必须依法确立一种安全保障顺序,作为所有警察从事一切工作的最基本依据。

首要目标是“保障人身安全”,与之冲突的其他目标都处于服从地位。不管执行什么指示或是完成什么任务,警察都不可损失生命,更不能有意伤害生命。

第二层次的目标是“保护合法权益”,其中最重要的是保护人身安全,然后就是保护公民合法行为和合法权益的安全。当“维护正常秩序”与“保护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就有个“两害相衡取其轻”的治安博弈论问题,还有一个依法监控、合理补偿的法律救济问题。

第三层次的目标是“维护正常秩序”。一般情况下,秩序应当为权益让路,只有保障生命安全需要时,才能依法适度地限制人身自由、损害合法权益。

4 “二次强奸”比“一次伤害”更可怕

去年5月,沈阳市的犯罪嫌疑人程世俊收到了法院向其递达的《起诉书》。这名苏家屯某小学的教师,在课堂内疯狂强奸猥亵女生长达两年多,班内的六名女生无一幸免;被害的女生中案发初始最小的年仅7岁。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年来他们常接到类似事件的家长求助:有的是一名犯罪人强奸多达数十人;有的是犯罪人强奸一名儿童长达五六年;有的个案是在女孩很小时就开始发生了……这些案件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就是时间长、人数多、岁数小。

为什么针对女性的性侵犯如此严重?为什么有些案件案发这么久才暴露?为什么事发总在牵扯到如此之多的人后?为什么许多案件正在成为“隐性案件”?(即受害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报警,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调查显示,正是由于女性在遭受性侵犯后,在报案后涉法人员在侦查、起诉及审判等司法和执法过程中,有可能遭受的来自“保护”部门多环节的“二次伤害”,为隐性案件、为罪犯长时间犯罪提供了机会;因此,必须直面来自执法部门的“二次伤害”。

专家称,“二次伤害”指的是女性遭受性侵犯后,办案的司法人员(公、检、法)言行上对她的继续的伤害。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佟丽华认为,由于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二次伤害”现象,许多当事人可能会选择不报案和忍气吞声。而这实际上是对犯罪行为的放纵和对法律的一种不认同,导致了许多案件在侵犯很多人、维持很多年后才会事发。

因此,佟丽华说,必须正视“二次伤害”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否则“二次伤害”处理不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比“一次伤害”更可怕,它可能会引发更多的隐性案件。

读者周子瑾先生指出,如果说在此次“二次强奸”事件出现以前,所有来自执法部门的“二次伤害”都是执法人员在无意识状态、以第三方身份间接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那么此次的“二次强奸”则是执法人员主动、有意识并以“策划者”身份直接进行的“二次伤害”。而“二次强奸”比“一次伤害”更可怕:因为对于受害者而言,加害于她的人第一次是罪犯,第二次是执法者;第一次是在不知的状态中“被动承受”,而第二次是在已知的状态下“主动忍受”;更何况为此忍受巨大屈辱,竟然在眼皮底下放走了罪犯。

周先生还说,正如受害者所称,6月6日这次强奸的发生完全是警察一手造成的。确实,正是警察一手策划了这次“二次强奸”。说得不客气一点,当地的警察是在以执法的名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是以打击犯罪为名行助长犯罪之实,是披着“合法”外衣干“罪犯”的勾当。因为我们都知道,在法律上一个人(不管是男是女)如果帮助他人实施强奸,他同样要受到强奸罪的指控(正因如此我们经常听到有女性被以强奸罪论处的,其实就因她们协助实施促成了强奸行为)。说句心里话,最初看到这个报道时,我根本不相信会确有其事,直到看到了央视的节目,知道这个报道是来自权威媒体,而且它的真实性是不容置疑的:杨叶镇派出所就公然表示他们的做法没错,而且对于至今歹徒逍遥法外没有“说法”,还对将来最终侦破这起强奸案很乐观,认为许多案件就是在十几年之后才有了新的证据和新的线索而破获的……我才相信这个案子不管怎样的荒诞不经(不仅仅是放跑了歹徒又冤枉了好人),不管怎样的荒诞离谱,它确实是件真实的事。

因此我就要问了:不知道这几位警察有没有“涉嫌帮助他人实施强奸(已遂)”的嫌疑?他们的行为已明显是采用“违法”来“执法”,导致受害人再次受到严重伤害。他们要不要为此承担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应有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又由谁来追究他们呢?我个人认为,对受害人来说,彼时彼刻,当地几位当事警察(他们是在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是职务行为)让她得到的不仅不是保护,而是对她赤裸裸的侵害;因此她理应得到巨额的国家赔偿。

5 公正的程序是法律的脊梁

一直从事程序研究的龙女士认为,对于强奸案这类案件,首先应该力保受害人不受“二次伤害”,不管是在办案过程中,还是在诉讼过程中,这是对人权的尊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当地警方必须对给张女士造成的伤害进行合理的赔偿。

她说,从表面看,警方之所以采取如此荒唐的抓捕方案,就是为了有所谓人赃俱在的“铁证”,为了日后给罪犯定罪之需;由此,我们似乎看到警方为了最终的“公平”导向,在追求实体的正义。也就是说,按照这种逻辑推论,只要为了最终能将罪犯绳之以法,能够得到实体的公正,中间过程的“非法”可以忽略不计。到底警方这种为追求所谓实体公正而不惜伤害程序正义的做法对不对呢?

她认为,这样的说法武断而偏激。她认为执法程序在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她说,200多年前,英国一个著名的法学家就说过:“我们不仅需要公正,我们还需要看得见的公正。”程序就是体现其“看得见”的公正的重要保证。之所以如此,乃由其自身的独立价值所决定。常言道:“毒树上结出的果是有毒的。”说的就是程序和结果的关系。如果没有程序的中立、平等做后盾,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正、人权、平等价值就不能实现。换句话说,没有程序的公正,也就没有结果的公正。因此程序是法律的脊梁,是法律的生命。

长期以来,警方在追求所谓实体公正的时候,往往只注重于所谓“结果”的公正性,而忽略了“手段”的公正性。如果破获强奸案先要再次被强奸,那从今往后受害人谁还敢报案呢?记得几年前,广东某地有个未成年少女被强奸怀孕,受害人家长报了案,并指认了罪犯;但警方以证据不足不予理睬。家长为了讨公道,竟然让十多岁的女儿把孩子生下来。当然最后的DNA鉴定,肯定是铁证如山,把罪犯绳之于法。但是大家有没有想过,罪犯是被抓了,但是谁会考虑受害人在此过程中所受的伤害?作为“证据”出生的无辜孩子将如何生长面世?

因此,还是那个结论:荒唐抓捕方案的背后,不仅折射出当地警方对公民权利保护不力的失职行为,更显现了某些警察对人权观念认识的不足。警察的首要职责之一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他人非法侵害;不是说为了我打击罪犯的目标,就可以以伤害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代价。

龙女士个人认为,此次真凶放走、好人被抓、农妇再遭伤害的“事故分析”在于:首先,当地警方在接到张某及时报案的时候,没有立即对犯罪分子遗留的痕迹(精斑)进行取样;其次,从观念上就不能有让被强奸人再次遭受强奸来捉拿强奸犯的想法。

就算万不得已设计这样荒唐的方案后,也应该在犯罪分子尚未实施强奸之前将其制止,而不是等他射精之后;更何况对于有着丰富抓捕经验的警察来说,他们竟不知要在房子外围四周布警,而非要4人全部趴在屋内沙发下,实在无论如何解释不通。

龙女士强调说,这次事件之所以暴露,是因为受害人被再次强奸了,歹徒却跑了,无辜者被冤枉了,但绝不等于说只要不发生后面的“纰漏”,歹徒被顺利缉拿,前面的“再强奸”设局就是可行的。

她说,当地警察滥用职权,设计荒唐抓捕方案在先,造成受害人再次遭受强暴后却眼睁睁看着歹徒跑掉,这幕令人悲愤的“警方让受害人再次受辱”的悲剧实在令人深思。(张倩)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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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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