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7-21 9:53:40 纪委、检察院等监督部门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人员的活动,那么这些监督部门的活动又该如何进行监督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研究员。
张所长说,目前对于检察院的监督力度还是比较强的,但是对于纪委的监督力度还不够。
他解释说,诉讼程序讲究规范性、制约性,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互相制约,互相规范。但是纪委办案是一家办到底,没有法律程序的规范约束,调查、了解、处理都是由纪委包办,缺乏权力制约平衡的机制。而且由于纪委的活动不是执法活动,因此只有在纪委人员违法犯罪的时候,才能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处理。这些都导致了对纪委监督难的问题。
张所长认为,对纪委部门的监督,一是要加强党内监督。按照《党章》规定,纪检部门在工作中要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党内监督主要是从政治思想、组织活动方面着手。二是加强法律监督,检察机关针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渎职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力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现在,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纪委将自己审查的案件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然后由法院进行审判,这样实际上就由检察机关对纪委进行了某种程度上的监督。”张所长认为,这也是加强对纪委的监督,防止纪委权力过分集中的一种有效途径。(郑幼智)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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