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8-10 9:47:48 “官员问责”制给中国4000多万名各级干部的仕途平添了风险,使为官变成了一种高风险职业。这也就要求各级政府官员必须从以往的“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权”转到“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责任”的“官念”上来。 ——题记
以《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纪律处分条例》为标志,由“权力问责”为主转向以“制度问责”为主的态势已基本形成。从近期对重庆开县井喷、 北京密云踩踏、吉林火灾、阜阳劣质奶粉等事件的责任追究中,可以明确看出,“官员问责”开始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
但是,实际操作中的“官员问责”制与现行的行政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不相兼容的地方还很多,还没有完成由“权力问责”为主向以“制度问责”为主的过渡。存在着以下的一些主要问题。
一是权责不清,导致问责不明。拥有清晰的权、责、利是问责的前提。在权责过多集中于政府,政府权责过多集中于一把手的实际情况下,单就某一个官员而言,在“问责”中,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现在还是粗线条的。同样,该问哪个官员的责?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如何确定,还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责、权、利不清晰,责任人不清,问责的效果难免打折扣。
二是责问主体缺位,导致问责不公或问责不实。问责主体即由谁来问责。政府官员经过授权拥有公共权力,责任对象是人民群众,“官员问责”的主体应是人民群众。但是,具体到每一个官员的问责上,需要有对其有权问责的部门来问责,如,党组织问其党员干部的责,政府问其有权处分的官员的责,人大问其任免的官员的责。但就目前看来,“官员问责”还是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上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而且容易出现问责“白条”的情况:据报道,因为对劣质奶粉查处不力,安徽阜阳市太和县工商局在4月24日决定撤销劣质奶粉发现地工商所正、副所长职务并开除了两名市场管理人员。但记者采访发现,这几名工商执法人员一直在正常上班、领工资。原来,其上级领导当时作出这样的决定是“迫于压力”、为了“应付上级”,该处分报告只上报国务院调查组,对下不公布。像这种欺上瞒下,处分打“白条”的并不少见。在一些问责事件中,涉及官员种类参差,有时为了平“民愤”,“问责”又追求迅速,难免考虑不周,在责任体系中出现缺失环节。
三是“问何种责任”的问题没有落实,出现行政责任追究代替法律追究的现象。对官员的问责,实际上有三个互相关联但又较为独立的方面,即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官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官僚主义、马虎草率,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这些官员不但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更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出于淡化事件影响的考虑,对责任官员有所偏袒,只注重于追究责任官员的行政责任,回避追究官员的法律责任,而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也没能积极跟进。
四是问责的范围太窄,起不到预防效果。就目前情况看,“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还仅仅限于重大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至今尚未纳入问责范畴。如,重点工程“豆腐渣”、行政违法泛滥成灾等,其对国家和人民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与恶劣影响,并不亚于突发的重大事故。
此外,一年多来的问责之所以被称作“风暴”,除喻其严厉、果敢之外,恐怕还从一个侧面说明,问责在程序设置上尚需完善。
以上种种情况说明,如果不能跟进以制度保证和相应的配套措施,问责制也有可能扭曲、变形,沦为选择性惩罚以防止责任范围扩大、甚至掩盖更大责任的工具。建立科学健全的官员问责制,需要突破很多现有制度。如,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继续扩大领导干部选拔工作中的民主,认真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权和监督权,让群众对干部的升降去留真正有发言权,说的话算数,才能使习惯于“对上负责”的官员转为“对下负责”,自觉地对民众的意见予以回应和交待。
又如,问责的前提是公开与知情,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让人民知道政府应该做什么、正在做什么,因此,需要全面推行市(地)级政务公开,深化县级和乡(镇)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要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只有政府透明、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官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问责才有实质性的意义。
真正的“问责”,既来自于制度的硬规定,也来自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还来自于官员的道德自觉。只有建立在官员道德自觉基础上的官员问责制,才会推动依法行政。才能使问责由权力型过渡到制度型,进而在中国政坛和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沈小平) 《时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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