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9-6 9:35:25 许多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各保护区施行的《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很多内容已不适应情况的发展和变化,他们建议制定一部《保护地法》。
上海交大法律中心教授王曦说,目前的《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暂行条例》等法规对其立法宗旨的表述是:加强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而近年来国际上已提出更广泛的目标。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将保护地的作用界定为“通过法律或其他有效的方式来保护生物多样性、自然和文化资源”。加拿大《保护地法》的立法目的则是“要有益于为加拿大人民提供教育娱乐机会,并让子孙后代能永远享受到其益处”。
他认为,鉴于我国保护地涵盖范围已大为扩展,包括人工林成分较大的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生物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新类别,只强调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维护就不够了,还要加上对生物多样性、自然和文化价值,包括教育、科研、美学和休息等多种价值的保护和维护。
王曦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对各类保护地的立法不够完善,还缺乏一个综合性的、广泛的、框架性的保护地法律。有些相关法规之间互相冲突,对保护地管理和建设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规定不够全面,缺乏可操作性,给监督执法带来一定难度。
世界自然基金会的青年学者尹春涛向记者谈起今年8月,她参加中科院青藏高原学术研讨会时,很多专家对三江源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看法。在这片地区以及青藏高原的其他保护区,全球变暖是导致冰川退缩、湿地湖泊萎缩、草场退化、土地荒漠化的主导因素。而人类活动的影响相比自然过程是微不足道的,何况藏族几千年来的游牧传统本来就与自然环境十分和谐。“对这些地方的保护,在《保护地法》的细则中应有更灵活的规定。”
专家们说:青藏高原上的保护区范围都很大,很多县被划在一个保护区里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外来的影响逐渐增加,对挖虫草、采金以及各类工程项目,公路、铁路建设和城镇发展等,要有适当限制。对游牧则应放宽,因为像非洲草原很多保留至今的传统的游牧方式一样,很久以来,青藏高原上的游牧对野生动物也没有造成影响。牲畜在这边草场时,野生动物可以在另一边的草场活动,互不干涉。而现在《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关于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管理规定,就不适合这些地方的管理。即使实行也非常困难,几乎无法做到。
国合会保护地专家组协调员解焱博士也举例说明修改现有法律的必要。她说,比如对海龟的保护,重要的是在它们产卵的季节,把这片海滩圈起来,不许有人进去,其他时间可以开展旅游。保护要从海龟的需要着眼,只为了保护好这一物种来规定如何管理。实际上,划定保护地不是为了限制开发,不是禁止利用资源。而是为了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
“又如,人们都知道的很濒危的朱鹮,给它划出的保护区不大,但它们很喜欢农田区,在那儿找食物很方便,很多鸟类都是这样,所以,法律除了要规定不捕杀朱鹮外,还要规定不许破坏保护地外的鸟巢、在保护地附近多大范围不使用农药、化肥,等等。”
解焱说,即使在大熊猫保护地,冬春季节也应允许采集竹笋、草药、野菜、蘑菇,因为天气很冷,大熊猫不愿意出来。而在它们经常活动的地方和夏季,可以严格限制人类活动。
据悉,受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国家环保总局和林业局正在分别草拟《自然保护区法》,预定年底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张可佳)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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