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9-1 10:00:04 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和学位条例的修正案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后公布施行。这意味着我国进一步通过法律修改约束政府权力。
以往立法多是由职能部门起草,往往带有部门色彩,实际上存在着通过立法来强化部门利益的现象。这次修订将淡化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从立法上对行政权力加以约束。
为什么要约束政府权力?政府是个公共权力机关,政府的决定对整个社会都有约束力。公共权力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并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政府享有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所不能享有的权力和社会影响力。政府作为社会中唯一执行公共权力的机关,在处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方面具有权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之进行约束,是维护政府权力和公众权利平衡的要求。
本来,行政审批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当行政审批制度发生变异的时候,就会出现行政审批片面地服务于行政意志的“偏好”,把行政审批制度转化为方便行政管理、增加行政收费的手段。在实践中,这种异化了的行政审批制度不仅不能发挥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反而会破坏公共利益。在政府管理方式从管制型到服务型模式的转变过程中,在由政府本位、官本位和计划本位体制向社会本位、民本位和市场本位体制转变过程中,要实现从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不淡化行政审批是不可想象的,并且要在转变过程中消除行政审批的负面影响。
事实上,能否弱化部门行政,主要取决于弱化部门行政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和部门利益。当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偏离了公共利益的导向,以追求部门自身局部利益的形式来变相地实现个人利益的时候,部门利益就出现了。部门利益已经构成了部门行政向公共行政转型的最大障碍。部门利益的存在,导致长期以来的机构调整“摁下葫芦起来瓢”,处于一种精简与膨胀的循环之中。同时,使政府职能转变举步维艰,难以使政府职能及时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的定位上来。
部门利益的存在与行政部门的公共性是根本对立的,它违背了政府为公共服务的宗旨,损害了政府的权威与形象,降低了政府工作的效能。为了克服部门利益这种公害,必须根除“部门职权利益化”与“部门利益法定化”,实现从部门行政到公共行政的转变。这次对九部法律的修改实际上是进一步通过法律的修改来约束政府权力,淡化行政审批,也是从部门行政到公共行政的转变的要求,更是从部门行政到公共行政转变的保障。(朱四倍)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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