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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态度:《公司法》修改重在激发公司主体活力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6
摘要:专家态度:《公司法》修改重在激发公司主体活力 2004-8-19 9:45:24 与市场实践冲撞10年,锈了 贾先生3年前在北京郊区注册了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当时,为办公司他借了两个熟人的身份证。这两个熟人成了名义上的股东。他说,事实上,这个公司就我一个人说了算。

 




专家态度:《公司法》修改重在激发公司主体活力

  2004-8-19 9:45:24


与市场实践冲撞10年,锈了

贾先生3年前在北京郊区注册了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当时,为办公司他借了两个熟人的身份证。这两个熟人成了名义上的股东。他说,事实上,这个公司就我一个人说了算。

贾先生说:“社会上,这样的个人公司太多了。办照时,随便找个朋友,或者找个亲戚,借别人的身份证一用。”

为什么自己办公司要借别人的身份证?因为当前适用的《公司法》要求,必须有两人以上股东出资方可注册公司。

今天,在获知即将修改的《公司法》允许以5万元资金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贾先生说,这种修改是个进步,也是“对现法滞后于现实情况的认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李曙光也认为,形式上的多人公司,有很多在实践中,是采取挂名股东的方式,实质上早已是“一人公司”。他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法》修改草案中提出,最主要的动因是承认现实,是对已存在现象的规范。

《公司法》修改草案,将在本月23日至28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允许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中一个修改点。

律师关安平说,这次《公司法》要“大改”,因为10年前制定的公司法目前已显得非常“落后”。中国在加入WTO之后,要求《公司法》的主导理念国际化。

《公司法》与市场实践发生严重“冲撞”,在一些经济案中,法官都找不到判案的依据

今年7月1日,是《公司法》实施10周年纪念日。这部被称为“市场经济利剑”的法律,在许多法学专家眼里,已经有些“生锈”了。

关安平认为,制定1994年版《公司法》时,我国市场中行政主导的因素大约占70%,那是一种“行政主导产业和市场”的格局。现在完全发生了改变,10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的力量开始占有主导位置。由此,市场运行的实践与《公司法》发生了严重“冲撞”,甚至在很多经济案件中,法官都找不到判案的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郭锋,总结了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公司法》的4类问题:一,过分保护国企特权;二,最低资本额的门槛太高,不利于中小投资者入市参与竞争;三,在公司设立时,必须一次性认缴资本到位,而国际上允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一定时间后分次募集(分次发行),不会导致资金积压和低效率使用;四,授予监事会职权较小,不能给董事会以有效制约。

关安平也认为,本次《公司法》的修改,其可期待之处在于能否在具体条文中落实“淡化行政色彩”的原则,让公司主体自由地发挥自己的活力和创造性。

他认为,在公司内部,要严格规范股东之间的平等权益。目前在实际操作中,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存在大股东滥用权力的问题,因为《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没有明确规定,对大股东滥用权力没有明确的赔偿和惩戒制度。

在公司外部,也必须完善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和义务,对那些从银行贷款不还的公司和个人必须严加惩处,让那些没有信用的人“一次失信终身受损”。

国企改革中的一些腐败也与当前《公司法》有关

公司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教授说,修改《公司法》的关键是,要搞清公司的精髓就是“以股东为本”。“如果连公司的核心理念都没弄清,单单修改法条作用不大”。

他反对把公司看做“一个自立自主自为的独立市场主体”。他认为,正是这个误区,导致国有企业改革中产生了大量腐败现象,经理人员职权过大,不顾广大股东利益,这种“自主性”其实违背了公司的本质:公司应该是所有者投资经营的工具,而不是所谓的自立自主自为的市场主体。

史际春坚持说:“公司不应该有自己的意志。它的意志应该是也只能是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如果不是,这个公司就异化了,异化成股东和社会的异己物。”

史际春说:“《公司法》的制定体现的是社会各个利益方博弈的过程。”关律师认为,目前的实际经济活动的变化和复杂性,远远超越了《公司法》的规定。他每次出具“法律意见书”时,都要强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种字眼。

关律师认为即便这次《公司法》“大改”完成,在三五年后《公司法》也还会再次修改。

他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发展全社会的“公司文化”。“这就像一场足球比赛中,球员对规则都不熟悉,或者说,他们都没有守规则的习惯和意识,比赛就很难进行”。《公司法》的修改,是要健全游戏规则。

史际春教授对“一人公司”的看法也不乐观。他认为,一方面我国社会对自然人的控制还没达到相当水平,并且个人的诚信水平也比较低,“一人公司”就算是合法的,监管起来也很难。

一些专家也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可能主要起一个“信用警示”的作用,因为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这样的公司,而它们的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混乱,再加上整个社会的信用不太高,在这种情况下,明确说明这是一个“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提醒与其进行生意往来的人注意风险。

“在人们普遍认识不到过路口不看红灯的危害之前,‘红灯不得前行’的法条就是空文。”史际春说。(王磊)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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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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