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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西安“宝马”彩票案中的公证缺失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6
摘要:反思西安“宝马”彩票案中的公证缺失 2004-8-18 9:48:13 发生在古城西安的宝马案距今不远,人们还记得愚弄群众并已被依法惩处的经销商杨永明、收受巨额贿赂的陕西省体彩中心主任贾庆安,同时还有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员董萍,她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董萍,

 




反思西安“宝马”彩票案中的公证缺失

  2004-8-18 9:48:13


发生在古城西安的宝马案距今不远,人们还记得愚弄群众并已被依法惩处的经销商杨永明、收受巨额贿赂的陕西省体彩中心主任贾庆安,同时还有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员董萍,她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董萍,一个具有15年执业经历的国家二级公证员,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发现经济问题。那她的问题是什么呢?

她的问题在于,她在办理此次体彩销售公证过程中,其行为严重失范了。具体而言,就是为了她所在的公证处的证源不至于流失而在现场公证的关键环节上迁就和屈从了当事人的要求。

案件回放

今年3月20日至25日,陕西省体彩中心授权西安市体彩中心,在该市新城区举办一次6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活动。新城区公证处对幸运抽奖活动进行了现场公证。彩民刘亮在抽奖时,现场抽中宝马轿车加12万元的特等A奖。次日,西安市体彩中心认为该彩票系假票,并宣布作废。刘亮通过各种方式提出异议。

经过各方查证,终于查明“西安体彩宝马事件”不是刘亮造假,而是披着陕西省体彩中心销售主管外衣,打着西安市体彩中心工作人员旗号,具体组织实施这次体彩销售、兑奖活动的承包商杨永明等人,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活动。

根据有关规定,公证处可应体彩发售单位的要求,依法对体彩发售活动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查和确认。毫无疑问,在体彩发售活动中,公证是非常重要的监督手段。遗憾的是,负责此次体彩销售的公证人员失职了:一是公证人员对体彩中心提交的存在漏洞的抽奖规则没有提出修改意见,没有把抽奖活动完全置于公证监督之下。二是对抽奖奖袋密封保管不规范。密封时仅加盖了骑缝章,没有粘贴密封条;将奖袋密封后直接交由体彩部门单方保管,使抽奖袋在抽奖前失去公证员的监控。三是没有严格审查参加抽取特等奖人员的主体资格,也没有认真审查中奖登记表。虽然记录了抽奖者的身份证号码,但在现场开奖的大型活动中,没有仔细审查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

以上都违背了承办公证的一般规则。

公证为何缺失

西安体彩宝马案件集中暴露了我们公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首先,公证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职业化水平较低是公证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西安市现有区(县)属公证处13个,省属、市属公证处各一个,共有公证工作人员196人,其中具有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只有98人。负责本次体彩现场公证的新城区公证处现有11人,其中有4名公证员,占36%。目前,公证员队伍发展不稳定,人才流失严重。据统计,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全国共有2000余名公证员转行,占到公证员总数的20%。而且,在全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当中,只有不到1%的人愿意从事公证工作。

我国公证机构改制后,由国家机关变为事业单位,由于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导致办案质量下降。西安市目前有5个公证处实行了自收自支,有6个公证处实行了差额补助,另有3个公证处实行全额管理。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自愿公证制度,而不是法定公证制度,实行自收自支后的公证处,既要保吃饭、保业务,还要保证离退休人员的退休和医疗费用;实行全额管理统收统支及差额补助的公证处,要完成财政下达的年度创收指标。生存的压力迫使公证处自己去开拓证源,从而加剧了公证行业的竞争,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当事人办证往往“货比三家”,谁“便宜”就让谁办,你处不办他处也会办。有的当事人也依仗有选择公证处办证的权利,对公证机构和承办公证员进行要挟,对一些不合法的公证事项也要公证员灵活办证。

我国公证执业活动缺乏保障,对公证当事人提出的虚假材料或在公证员面前作出的虚假陈述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本次体彩公证就是例证,由于体彩工作人员提出要把密封奖袋拿回由他们保管,公证员没有依据进行反对,使奖袋失去监控;当另一名公证员提出要在公证申请表上填写抽奖者中奖彩票号码,被体彩人员以防止高科技造假为借口拒绝时,该公证员缺乏直接依据进行反驳,虽然进行了无济于事的争吵,仍出现了严重失职的后果。在我国,公证调查往往得不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的配合,责权不对称,导致公证执业常常处于两难境地。

时代呼唤公证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自发布距今已“暂行”23年了,它的许多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原有制度框架与管理模式也与现实脱节。公证制度的存在及其作用的发挥,目前在国家有关实体法中还缺少应有的依托和支撑,除公证的职能、效力缺乏完整的规制外,最突出的就是法定公证制度在我国尚未确立,公证业务基本靠当事人自愿申办和公证机构的开拓,制约着公证监督性、预防性功能的充分发挥。

公证书的效力难以得到落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在有些地方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有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是否采信和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随意性很大,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

我国公证执业环境也有待进一步改善,一些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仍然习惯于计划经济下的管理方式,过分依赖行政手段,不习惯和不善于运用公证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一些部门借助行政权力,推进各种名目的鉴证、认证,给公证工作带来冲击;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公证的公信力,冒用公证处和公证员名义,制作假公证文书。这些严重损害了公证秩序和公证形象。

以上种种,都需要我国加快公证法的立法工作,避免“彩票宝马案”之类的案件发生!

何为公证?(资料)

公证是由国家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经当事人申请,对相关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证明其合法性、真实性的活动。公证机构在我国统称公证处,它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性机构。

公证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信用法律保障制度,通过对公证业务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预先审查和确认,在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柳晓森)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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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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