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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误解交法源于误判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6
摘要:中国青年报:误解交法源于误判 2004-9-16 9:41:23 5月1日才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否认“撞了白撞”,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此规定虽然体现以人为本精神,偏向于行人安全的保障,但同时

 




中国青年报:误解交法源于误判

  2004-9-16 9:41:23


5月1日才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否认“撞了白撞”,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此规定虽然体现以人为本精神,偏向于行人安全的保障,但同时也产生新的不公平,让机动车驾驶员甚感委屈:我遵纪守法,行人违章发生车祸,怎能要我这个守法者承担责任?虽然此款后面又加上一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但是,如何减轻,减轻到何种程度,负多大责任,法规没有明确。由于新交法不具有操作性,所以执法者常以前面一句为准绳:由机动车承担责任(《羊城晚报》9月13日《车撞人一概负全责?原来却是一场误解!》)。我以为,公民之所以会误解此法规,是因为执法者误引用此条文,进行了误判,错误的判决才导致公民的误解。北京市在新交法实施后的第一案例奥拓车撞违章行人案,就是以此为准进行判决的,从而引起全社会极大争议。如果有关部门确实按照新交法公平地判决,就不会在全国引起如此大的波澜。

本来,新交法体现了以人为本,要维护行人作为弱者的生命权,应该说也体现了公平原则,争议焦点是不再单方面强调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是行人违章被撞,已采取紧急避险的驾车人究竟该减轻多少责任?最近,广东、四川、江苏等地,都在对新交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在修改稿中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发生事故后,如行人、非机动车违章,而机动车一方已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双方都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例如,江苏省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分别减轻80%~90%、60%~70%、40%~60%、20%~10%(《现代快报》9月11日)。而最近,最高法院正起草司法解释,规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只减轻25%。

新交法实施后,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大的争议,原因有二,一是新交法规不完善,给执法者带来一定的难度,虽然法律要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但是由于不具有操作性,所以执法者在具体执法时,只能片面地按照上述条款的前半部分进行判定责任,从而导致由机动车负全责,导致新的不公平,有违法律的公平本意;二是本来在新交法中明白清楚地规定,如果机动车已经采取紧急避险的,机动车驾车人应该减轻责任,但是执法者在具体执法时,却没有按照此一条款,而是断章取意,省去了行人违章时应负的责任,只要机动车驾驶员负全责,从而导致不公平,其实质是违法执法,有法不依,是对法律的曲解。正是由于执法者的有法不依,才导致人们对新交法更多的质疑。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当然是必要的,否则由于不具有操作性,使执法者难以执法,或因为执法弹性空间过大,使得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出现新的不公平。如果执法者有法不依,违法执法,则执法中的不公平仍然存在,但此时已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执法者的问题。一部良好的法律,如果不能认真执行,甚至违法执法,是不可能维护社会公平的。

一部新法律在这么短时间内,就引起全国广泛争议,可能出乎法律制定者意料。这也说明,一部法律在制定与颁布实施之前,一定要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尽可能地完善法律条款,一定要有可操作性,而不能总是依靠司法解释或补充说明,否则还不如没有。(朱忠保)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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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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