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9-16 9:40:00 南京一家民营单位招聘员工时把调查所谓个人“犯罪记录”作为一项必经程序,应聘者必须交纳30元“犯罪记录调查费”,否则不予录用。(9月14日《南京日报》)
这事令我非常惊讶。所谓“犯罪记录”是指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民个人有违法犯罪前科的相关材料。“犯罪记录”只能由公安部门掌握,是内控有犯罪前科人员的重要资料。“犯罪记录”也属于个人隐私,公安部门负责为当事人保密,一般不能随便公开。那么谁有权调查公民的“犯罪记录”?相关法律法规说得很清楚,军事行政机关出于职业和保密工作的需要,在录用人员时可以把调查“犯罪记录”作为政审的一项内容。企事业单位正常情况下不需要也不允许做这种调查,除非在确实掌握应聘人员有前科的情况下,方可持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的介绍信到被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阅“犯罪记录”。
南京这家民营企业把调查“犯罪记录”作为录用员工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强迫每个求职者接受所谓的“犯罪记录”调查,等于应聘者人人都被视作“犯罪”怀疑对象,其做法显然是非常错误的,是对法律的公然漠视。谁给了他们这个权力?在丝毫没有掌握应聘者犯有“前科”的条件下强行进行这种调查,又是对公民隐私权的违法“探密”,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粗暴侵犯和伤害,显然属于带有人格污辱的就业歧视。这种非法的调查行为无疑需要有关部门严肃认真的予以调查、处理。
借口调查“犯罪记录”收取所谓的“调查费”又是一种违规敛财行为。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公安部门说到派出所查档案是不收费的。物价部门告知,从未听说也从未批准过什么“犯罪记录调查费”。可见,这“调查费”完全无根无据,实属企业借机敛财的花招。现在少数用人单位借招聘之名私立规矩,巧立名目从求职者身上揩油,由于就业市场供大于求,许多应聘者为求得一个较好的工作对名目繁多的乱收费只能闷头吃“哑巴亏”。类似情况需要警惕,管理部门不能把招聘中的乱收费当作小问题视而不见。(尹卫国)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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