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9-10 10:30:52 新华网南京9月9日电(记者奚彬) 最高人民法院9月上旬作出决定,进一步完善审判信息公布机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月一次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详细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就此表示,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依法公开进行。如果没有做到依法公开,缺乏透明度,审判工作就失去了合法性。这话说得十分精当。 而上个月的江苏省教育“一费制”听证会,在公务信息公开方面就显得不那么令公众满意了。听证会要对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基础上,确定向中小学生一次性收费的金额进行听证,自然引起广泛关注。但是,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却对提交听证的收费方案事先保密。面对众多媒体的询问,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一律以“不便公开”作答;遭到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广泛批评后,仍然坚持要在听证会召开时才公开听证方案。听证方案最终还是在会议召开前被公诸报端,但媒体获得信息的渠道是“私下的”,“钻墙打洞”式的。 政务公开,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党的十六大对此也进一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果在听证会之前,公众对于一费制的收费标准并不知道,听证会上根本不可能对于收费的合理程度进行深入分析,要么走走过场,当好好先生;要么提的意见不痛不痒,很难起到听证会的真正作用。 只有老百姓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人民当家作主才可能变为现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无疑为公务信息公开树立了榜样。 当前,一些政府部门之所以在政务公开的实际操作中,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不想公开就秘而不宣,归根到底,是没有牢记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一基本事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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