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9-6 9:55:15 行业协会的定位已十分明确,就是“为会员单位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问题是这个定位还未经国家立法确认。现在政府职能从制度上已有转变,我国加入WTO后也更加认识到行业协会的重要性,因此加快国家立法是行业协会建设亟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加入世贸组织后行业协会要同国际接轨,就需要立法,对行业协会的地位、作用等予以明确界定。再辅之以协会工作人员的努力,使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有的国家甚至在行业经济立法(或修法)前,首先征求行业协会意见,然后拿出法律草案,再提请审议通过。
再次,立法后更有利于保护国家和企业利益。在反倾销和抵制不公平贸易方面,行业协会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外行业协会这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我国行业协会在这方面无所作为或者说“作为”不大,事实上和无法可依有关。
第三,立法后有利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利于减轻政府工作压力,有利于规范行业协会工作。应该说,在企业经济交往中,灰色违章、违法事件层出不穷,如果有法可依,这类事件绝大多数可通过行业协会协调解决,使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就大大减轻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压力。现在行业协会也存在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等问题,通过立法,可以明确职责、责任和主管部门,这些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通过加快立法,明确政府做哪些,不做哪些;协会做哪些,不该做哪些,给协会发挥作用的空间。如行业信息统计、技术标准制订、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营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认定等基础性和前期工作,都应委托行业协会来承担,并予以制度化,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且被证明是成功的做法。总之,国家应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国际上通行的、成熟的、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看准了的“惯例”,就当机立断,坚决实施。(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秘书长/焦凤山)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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