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10 10:04:30 昨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首都之窗”网站全文发布了《北京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报告》,就9月3日举行的立法听证会情况进行了总结,并就“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等争议比较大的条款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交通安全事关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北京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从一开始就吸引了公众的目光。听证会之后,结果如何,也为人们所关注。而过去不少听证会,往往“听而不证”,听证会后,直接就有确定的政策公布实施,中间少了就听证会本身的结果进行公开的必要环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这份听证报告,对这次听证会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各方容易接受的建议,为北京市首次立法听证画上了一个句号。
分析这份听证报告,首先,再次验证了“机动车负全责”之说只是一种误解。“撞了白撞”和“机动车负全责”尽管说起来顺口易记,但都不是法律用语。《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无条件地规定过“撞了白撞”,其76条也并没有不分青红皂白地规定“机动车负全责”。听证报告建议“增加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定的条款”,明确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正是对法治精神的重申。
其次,鉴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不少听证陈述人建议对此法律进行细化。听证报告采纳了这些意见,并把这些意见体现到处理建议中:一是对事故责任和赔偿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二是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细化,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对机动车承担全责的条件进行了细化,“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建议保证了地方立法的两个底线没有突破,一是遵守国家法律的底线,坚持了法制统一原则,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抵触;二是保证了社会公平的底线,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既最大可能地对弱势的行人群体予以保护,也照顾到了机动车驾驶人的利益。
正如专家曾经指出的,这次北京市首次立法听证会,其意义超出了立法本身。从交通立法来说,这次听证会是一次对公众进行交通法规知识普及和教育的好机会,由此,公众遵守交通法规乃至遵守法律的意识必然大大增强。其次,作为社会转型期的一种民主操练,这次听证会将更多的民情民意收集起来,将不同利益群体的声音加以整合,增加公众与立法过程的关联,在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众有序政治参与,保证立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的进程中,又迈出了一步。
回头来看,这次听证会也并非无懈可击,比如听证代表的选择、听证时间通知的仓促使得听证代表准备不足、听证代表发言时间的限制等等,都可能影响到听证会的质量,这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实践中完善,并把它上升到制度的层面。但瑕不掩瑜,北京市首次立法听证开了一个好头,值得总结和推广。(艾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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