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9 12:18:50 2004年9月24日媒体报道,今年2月28日以来,四川沱江简阳段出现水污染导致零星死鱼现象。3月2日,沱江简阳至资中段的水污染已导致20万公斤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余元。污染事故的主要污染物是氨氮和亚硝酸盐,污染带沿沱江约62公里。受污染影响,沿江两岸的简阳、资中、内江三地群众正常生活和人畜饮水出现困难,三地的自来水厂已停止取水和供水。
针对此案,近日四川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一份红头文件规定:“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按市司法局通知,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在办理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赔偿案件中应严格按以下原则办理: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不应受理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索赔一方的委托代理;推辞不了的委托代理,只能代理其非诉讼活动,并积极做好宣传、劝解和疏导工作;涉及该污染赔偿的代理不准收取代理费;各所受理此类案件后须立即向主管局汇报……”
在多年的采访经历中,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打个电话、写张便条干预司法的事屡见不鲜,然四川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公然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指令各律师事务所,不准律师代理某个案件实属罕见。
这份“红头文件”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甚为可怕。
首先,文件间接地剥夺了法律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公民在社会行为中只要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放弃权利任凭侵权的发生完全是被侵权人的自由主张并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个人、组织无权干涉。律师作为参与诉讼的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法律工作者,其目的就是帮助缺少法律诉讼知识的人获得司法救济。文件通过行政权力制止律师对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无疑是间接剥夺了公民的诉讼权利。试想,主管律师工作的司法局可以出一个文件令律师不得“多管闲事”,政法委同样可以再出文件告知当地法院不得受理该类案件,如此类推,百姓如之何。
其次,文件侵犯了律师事务所的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权。律师事务所是独立对外经营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只要不违反《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接何种案件他人无权干涉。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职能就是收取法律规定的代理费用为他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件不仅规定律师不得代理该污染案件,而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该司法局滥用权力已到了“无恐”的地步。
问题的要害不止于此,该文件中有“按市司法局通知……律师不得……”的字样。在当今国体之下,一个司法局能够就一起重大的污染案件发出毫无法律依据的荒唐文件,该市党委、政府不可能不知情,甚至可能已经开会统一认识,果真如此甚为可怕。虽然我国司法体制尚未完全走到审判独立的状态,但党委、政府不得干预司法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该司法局超越宪法、超越法律发出的违法文件告知公众的信息是:法律在权力之下,只要你有权,法律就是无物。在这种信息的不断冲击下,公众追逐权力摒弃法律的道德体系一旦形成,我们何以依法治理这个国家,这恐怕是最可怕的。(陈明)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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