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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监察公务员行为需要人大的参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6
摘要:新京报:监察公务员行为需要人大的参与 2004-9-30 9:48:27 近日,辽宁出台了新规定《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的意见》,公务员被投诉两次将降职调离。市民如果发现公务员态度恶劣、效率低下或者有吃、拿、卡、要等行为,可以拨打投诉电话进行举报

 




新京报:监察公务员行为需要人大的参与

  2004-9-30 9:48:27


近日,辽宁出台了新规定《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的意见》,公务员被投诉两次将降职调离。市民如果发现公务员态度恶劣、效率低下或者有吃、拿、卡、要等行为,可以拨打投诉电话进行举报,行为严重者,将被降职、调离岗位甚至辞退。今年以来,其他省市也订立类似的规章制度。

这无疑是加强公务员监督的又一项举措,不过,对公务员的监督不应局限于这样的行政监督。

公务员行使着公共权力,掌握大量社会资源,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存在权力滥用和服务质量不高的可能性,需要相应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除了行政监督外,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媒体监督和社会公众参与等同时并存。当前各地出台的公务员投诉制度,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对自身的监督,属于同体监督,即上级监督下级。这样的监督有许多优势,如启动迅速、效率高等。

不过由于行政关系的复杂性,牵制因素太多,这样的监督有时候很难落实,会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现象。在许多情况下,公务员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难以客观公正地自我约束。

从公共权力运行和制衡的一般规律看,保持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性,进行异体监督是加强对公务员监督的重要路径。所以我们建议,是否可以让人大也能行使起行政监察权力呢?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立法机关,从法理上讲是人民的代议机构,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是全方位的,完全可以包括对政府公职人员的日常性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对公务员监督有多种具体形式可以探讨。除了日常的政府官员述职审议外,设立行政监察委员会之类的机构,比起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更具有独立性和超脱性,更能有效地监督公务员。此外人大代表深入所代表的选区和群体之中,可以非常便捷地了解公务员公共服务的状况,非常方便地受理选民对于公务员行为的投诉。目前,我们应该加快探索建立人大代表常任制,使代表以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保证来监督公务员的行为;实行人大代表在某地区挂牌办公制度,建立起人大代表与公众的联系通道,公众对公务员有意见可以及时反馈;细化人大代表约见官员的制度,保证人大代表在问题发生的第一时间,就能向行政官员进行询问和沟通;建立人大自己的调查机构,以便于在必要时进行独立的调查。

媒体曾报道,海淀区政府部分公务员谈到在海淀区政府工作压力很大,因为面临着高校教师兼任的人大代表的压力。可见,人大对于公务员的监督能够强化和实现日常化,那效果是非常乐观的。

我们应看到,在很多情况下,行政监督经常以媒体曝光为起点,往往是先出事再监督处罚。即使媒体曝光以后,某些地方政府作出严肃处理的姿态,实际可能会不了了之,如阜阳假奶粉事件就发生过这样的现象。所以监督公务员要重视事前预防、过程监控、规范导向、制度约束、独立监督,如果能让人大成为公务员行为的监察者,将使得监督公务员的工作向多头并举的方向迈进。(杨波)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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