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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服刑:规范的前提下不妨多用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6
摘要:监外服刑:规范的前提下不妨多用 2004-9-28 9:26:29 以非监禁形式改造罪犯日益受到重视,但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比例却很低,其原因是什么?监外服刑措施如何起到应有作用?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减假保”专项活动,记者近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监狱

 




监外服刑:规范的前提下不妨多用

  2004-9-28 9:26:29


以非监禁形式改造罪犯日益受到重视,但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比例却很低,其原因是什么?监外服刑措施如何起到应有作用?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减假保”专项活动,记者近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监狱检察处副处长刘颖。

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量采用非监禁的形式执行刑罚,可以避免交叉感染,有利于他们顺利重归社会,这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况)、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以下统称监外服刑)等有关措施和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和执行,甚至还出现了很多问题,如“脱管”(即脱离相应机关的监督、管理)。

■监外服刑措施为何用得少

记者:对罪行不是很严重和在服刑过程中表现好、有悔改表现的罪犯采用非监禁的方式行刑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但是目前在实践中采用的比例还不是很高。为什么出现这种似乎矛盾的情况?

刘颖:在我国,对罪犯实行监外服刑的比例确实比较低,如假释一般在2%左右,而在一些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则达到了30%至40%。

我认为,上述情况反映出的主要是思想观念的问题。对监外刑的重视主要是在理论界和较高层级的司法机关,有些基层办案人员并没有真正理解和重视采用监外刑的重要意义,仍存留着“重打击惩罚、轻挽救改造”的思想。很多人认为,只有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才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如果不予以监禁,就失去了惩罚性。这种思想表现为:对于罪行并不是很严重、符合监外刑条件的被告人,审判人员很少采用管制或缓刑;对于服刑人员,基本上运用减刑来鼓励罪犯的改造,而很少采用假释这一措施。

有些侦查、起诉人员认为,只有将罪犯采用监禁刑,才体现出其工作的价值。一些群众看到犯罪人员没有被关押,就认为司法机关是放纵罪犯,并产生很多误解。被害人或其家属可能到司法机关进行申诉、控告等。这给有关机关、人员造成很大压力,他们怕引起社会的不稳定而采取了“稳妥”的方式。

■出现“脱管”的原因

记者:目前对监外服刑人员往往注重判决、裁定、决定的质量,而在罪犯监外服刑时则疏于管理,有的出现了长期“脱管”的情况。比如,不久前四川省泸县检察院检察干警发现,罪犯张某在1997年3月保外就医后一直未办理“续保”手续,公安机关也未将其收监。在该县看守所的保外就医名册中,既没有张某的名字,也没有其档案资料(据检察日报9月4日第一版)。为什么出现这种问题?

刘颖:产生脱管问题的原因很多。一是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对于采取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和管理,但目前公安机关任务繁重、警力不足,对此难以投入较多的人员。

二是有关规定不完善、不具体,在实践中不易操作。比如虽然规定罪犯应当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但是多长时间进行报告?报告采用什么形式,是书面报告还是口头报告?没有明确、严格的要求,实际操作五花八门,管理就容易松懈。

三是对脱管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如脱管时间不应计入刑期或考察期限中,对脱管人员应撤销缓刑、假释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但在实践中没有很好地执行。

四是在观念上,往往认为监外服刑的罪犯问题不大,没必要严格管理。公安机关更注重如何侦破案件、抓获疑犯。

记者:据了解,一些公安机关对本辖区监外服刑的罪犯一无所知,问题出在哪里?

刘颖:这主要是由于法律文书送达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由于各地采取不同方式送达,有的将法律文书送达同级公安机关,然后再由其通知下级公安机关,有的让罪犯带上法律文书自己交与当地公安机关。这很容易出现文书转送中被搁置,或者罪犯没有将文书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因而出现管理环节的“脱钩”。

而且,由于现在人口流动性很大,罪犯异地作案被定罪后,需要监外执行的,按户籍所在地送达法律文书,很多时候就需要跨省送达文书,有的罪犯可能不回户籍所在地生活,因而在管理上也加大了难度。当地公安机关如果没有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当然就会出现“脱管”。

■发挥监外服刑的作用必须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记者:那么如何解决上述问题,让监外刑真正发挥作用呢?

刘颖:首先应该转变观念,要认识到采取监外服刑的意义,有些相关法律要作进一步调整,比如假释条件中有一条“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实际中很难掌握。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有多种原因,比如有的属于突发性犯罪,以前是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的,难以料到以后的突然情况。又比如对于法律文书送达,由于涉及多个机关,需要共同协调,所以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相关的规定。

其次,要对现在的监外行刑管理制度进行改革,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最后,应该加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力度。从10月份起,“减假保”(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开始进入第二阶段,即整改阶段。对前一阶段清理整顿中发现监外服刑措施不规范、不合理等问题,必须督促采取有效解决措施,并及时复查,防止回弹。各级检察院要针对本地区监外服刑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查找监督工作不力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和措施,如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加快检察网络化建设,等等。

■监外服刑的新形式:社区矫正

记者:社区矫正与现在的监外服刑管理有何不同?

刘颖:在社区矫正中,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也共同参与。各单位履行各自职责,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所起的作用均不同。如公安机关是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记者:社区矫正能起什么样的作用?

刘颖:一是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二是有利于降低改造成本。社区矫正能缓解公安机关警力不足和监狱、看守所资金、场所不足的问题。

监狱管理机关是司法行政部门,而社区矫正组织也由行政司法机关牵头组织,在同一部门内有利于上情下达,有利于及时沟通信息,不容易出现脱钩问题。

但是这不是说社区矫正能解决所有问题,其具体效果还有待观察。如果对监外服刑罪犯没有改造好,也可能起相反的效果。

记者:社区矫正应注意哪些问题?

刘颖:现行法律规定,对罪犯监外行刑的管理机关是公安机关,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

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监外服刑的这五种罪犯,但是这五种罪犯如何服刑应该不同,有关规定需要细化。

社区矫正需要有一批社区志愿者,否则仅靠国家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在城市中社区志愿者还相对容易召集,但是在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要找到合适的志愿者是有一定难度的。而相当比例的罪犯需要在农村进行社区矫正,这一工作如何在农村开展需要探索适合国情的方式。

记者:我们对未成年的罪犯采取各种保护措施,如不公开开庭审理,避免其在成长中受到过多的负面影响。对其采取社区矫正,是否会让更多的人知情,对其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如何进一步发挥监外服刑制度和社区矫正的作用?

刘颖:我认为,一些未成年的罪犯应当、而且非常有必要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因为社区组织可以更好地帮助他们解决在学习、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困难,有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当然对未成年人可以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一些矫正措施、矫正方式。

要充分发挥监外刑的作用,除了执法人员、社会公众转变观念外,服刑人员也必须转变观念,也就是说不能认为没有被监禁就等于没事儿了,必须认识到其是在继续服刑,只是地点、方式不同而已。

随着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开展,人们可能慢慢接受对罪犯的这一矫正方式,逐渐改变歧视、拒不接纳的态度。这样社区矫正就容易达到预期目的。作者:刘金林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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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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