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9-28 9:25:39 近日,哈尔滨市出台文件,为改变衣衫褴褛、拉着破平板车满街吆喝的“破烂王”形象,决定对该市8000名“破烂王”进行“收编”,要求“破烂王”如果想继续从业,必须购买政府提供的服装、车辆,统一着装、统一编号,而且还要在公安机关备案。
对于哈尔滨整顿破烂王的行为,赞成和反对皆有之。然而,经过本报记者日前深入哈尔滨调查发现,事情远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破烂王“转正”虽然有着加强治安管理、维护城市形象的良好初衷,但其中的操作牵涉到依法行政的许多方面。
首先,哈尔滨市要求“破烂王”经过政府的许可才能上岗,这样的行为显然属于一种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才能设定行政许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在接受本报评论员采访时表示,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废品收购行为设定行政许可,而且国务院国发[2002]24号文中“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早在2002年已经被取消。所以哈尔滨市收编“破烂王”的行为如果是合乎法律考验的话,那它必须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作为支撑,这样的法规又在哪里呢?
而根据目前媒体的报道以及本报记者了解的情况,哈尔滨有关方面至今还没有向外界说明,收编“破烂王”是依据哪一项当地法规的哪一个条款,这不禁让人感到疑惑,收编“破烂王”这一行政许可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有的话,当地政府为什么不向社会说明?须知道,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在于,行政机关不仅要告诉公众它有权做什么,它更要说明,它行为的合法性来源是什么,只有有了充足的理由,才会有正当的权力,面对舆论关于破烂王“收编”的争议,以及哈尔滨废品收购业从业者们的普遍疑惑,有关方面显然应该有个明白的交代。
其次,哈尔滨市为了管理废品收购业,打击无许可证的废品收购行为,专门成立了一个名为“废旧物资收购整顿管理办公室”的机构,这个机构由3名警察和6名供销社工作人员组成。该机构成立后,供销社工作人员经常带着保安上街执法,对无证“破烂王”罚款或没收车辆,这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供销社作为一个民间经济合作组织,显然不具备应有的行政处罚权力。那么,供销社工作人员和保安为什么被允许上街执法,哈尔滨有关方面也应有个交代。
此外,哈尔滨市还规定,“破烂王”不准到市中心等街道和旅游街区流动收购,不准在19时以后至次日7时前走街串巷收购,不准在道路上停车收购……这些显然也有不妥。“法无明禁即可为”,大多情况下,“破烂王”是守法的公民,其他公民可以随时进出的公共区域,为什么要对他们进行限制?这其中蕴涵的“有罪推定”的思维,显然与以人为本、尊重权利等依法行政理念相悖。
的确,当前的废品收购业比较混乱,许多废品小贩中的“害群之马”为治安管理埋下了隐患。但尽管如此,整治废品收购业,政府的一切行为都要有充足、合理的理由,都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实施。收编“破烂王”看似小事,却系关依法行政这样的大事,对此,有关方面应当三思慎行。(于平)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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