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9-23 10:46:03 今年5月,江苏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量刑指导规则》。这是我国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指导性法律文件。但该规则实施后引起了广泛争议
一段时期以来,就全国而言,一些案情相似的案件,在量刑结果上存在差距,贪污受贿案件中有时贪得多的没判死刑,贪得少的反而被判了死刑,引起人们不解。为了使法官的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达到“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保持基本平衡,实现量刑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均衡”,今年5月,江苏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量刑指导规则》。这是我国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指导性法律文件。但该规则实施后引起了广泛争议(9月19日《中国青年报》)。
在我国刑罚制度存在模糊宽泛、司法实践存在众多量刑失衡的情况下,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其实是一件好事,我认为江苏省对地方性量刑标准的探索是可行的。
首先,量刑标准可求均衡保公正。在争议中,反对意见认为规则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司法活动是一个能动的过程,人的创造性应当肯定,但人性是有弱点的,如不加以制约,就可能出现偏差,用量刑标准防止司法活动中的过分的能动作用是必要的。即使如此,规定刑期标准或刑种仅是量刑的一部分,而量刑的基础在于事实或情节,事实情节却都是法官掌握的,因此还不能说量刑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个案比较关注,而对个案之间的联系重视不够,以致经常出现个案之间的量刑失衡现象,不仅易造成罪犯及其家属的不满,而且会影响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而量刑标准则可以统一量刑,缩小偏差,保证在辖区内刑事案件量刑的均衡,从而能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保证司法的公正,这对社会的稳定是有促进作用的。
其次,量刑标准仅是一个量刑基准。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为法官个人所拥有。但是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通常会有一个基准,但这个基准仅仅是法官个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有时由于各种限制,法官的个人基准并不符合当地当时的客观情况,这就需要法院在调研的基础上,用多人的智慧对量刑基准作出一个正确的判断,来指导法官进行量刑。只要这个量刑基准没有突破法定刑,同时与司法解释没有冲突,在当地当时相对均衡,这样的量刑标准就是可行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这样的量刑标准,并且在许多罪名中,最高人民法院则是授权各地制定自己的标准,比如盗窃等,所以江苏省的地方量刑标准从法律程序要求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
再次,量刑标准操作性强、效果好。面对“量刑失衡”等诸多问题,江苏省高级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自己的审判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将犯罪的量刑具体细化,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从而达到操作便利的目的。“实践是检验一切真理的惟一标准”,从这个量刑标准实施几个月的情况来看,也是很好的。因为对于江苏省高级法院的量刑指导规则,不少基层法院的法官表示欢迎,他们最希望出“贪几万判几年,贪多少判死刑”这样的硬杠杠。那样办案就简单了,再不会办错案、挨批或者发回重审了。可以说,量刑标准可以强化法官规范执法意识,使刑罚裁量中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操作性,这是值得肯定的。
总之,应当充分肯定江苏省量刑标准对司法改革和实现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的尝试。从考虑定罪、定性的准确到考虑量刑的适度,体现了我国在人权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进步。(何向东)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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