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9-21 11:51:59 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能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作为党和政府的专门监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全面履行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充分发挥保障和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作为党的执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按照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这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提高监督能力。
找准定位,突出重点,强化监督职能
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能力,首先要找准工作定位,集中主要精力抓监督工作。在把加强对执行政治纪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内法规情况的监督,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作为首要任务的同时,应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及时掌握他们落实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二是加强对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的监督,切实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执纪偏宽偏软的问题;三是加强对纠风工作的监督,抓住那些纠而复发、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研究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切实解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四是加强对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的监督,推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重大决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纪检监察涉及的监督对象很多,而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的人员力量却相对有限。因此,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必须突出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争取以较小的监督成本获得较大的监督成果,从而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在监督对象上,应突出抓好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这个重点。抓住了这些重点对象,就抓住了监督的关键。在监督的环节和部位上,应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从目前情况看,虽然腐败现象出现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多个领域,但高发部位和高发环节仍然是人、财、物方面。对用人上“边腐败边提拔”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追究用人失察失误者的责任。同时,应突出对掌握财权、物权的政府管理部门和其他资金高密集领域以及使用国有资产数额大的部位的监督。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企业改制等,也要加强监督。
完善体制,创新制度,构建长效机制
完善监督体制,是构建监督长效机制的基础。在这方面,有许多工作需要尽快落实。一是建立巡视制度。巡视组的主要任务应当是:监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本人有无不廉洁的行为,其配偶子女有无打着领导干部的招牌牟取私利的行为;主要领导干部对反腐败的态度是否坚决,敢不敢碰硬,在用人方面是否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办事,是否公道正派、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等。二是对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后的派驻派出机构,编制收归上级纪委统一管理和调度,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拟任人选由上级纪委提名,并由上级纪委协同组织部门考察任命。三是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的,必须落到实处。今后,应加大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实施领导的力度,从人事任免、业务指导、干部培训、考核考评等方面加强领导,并积极探索完善双重领导体制的新办法、新措施。
强化制度创新意识,严密制度体系,狠抓制度执行,是反腐败斗争实现“从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主动进攻为主”、“从权力反腐为主转向制度反腐为主”、“从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的重要环节。应认真研究腐败滋生蔓延的制度根源,总结监督工作的经验教训,从削减权力、规范权力、制衡权力、公开权力运行等环节入手,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对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和薄弱环节加以修正和完善;针对一些久治难愈和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腐败问题,通过制度创新加以预防和治理;在制定各项实体制度的同时,要相应制定程序规范和操作办法,使制度既有切实可行的内容,又有明确的实施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同时,加强制度教育,确保各项制度深入人心;加强对执行制度的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应突出以制度管人管事,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制度,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坚决追究责任,以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加大力度,整合资源,增强监督成效
查办案件是十分有效的监督形式,特别是在腐败案件呈现“多发、高发”态势的现阶段,必须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加大惩处力度,应当抓住这样几个环节:首先,提高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应抓紧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制度规范,使办案工作有纪可依、有法可依,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贯穿于惩处的全过程。坚持与时俱进,健全和完善办案工作制度与机制,创新办案的方式方法,提高依靠现代科技手段破案的能力,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专业化水平。其次,加大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力度和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及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第三,加大对携赃款外逃的公职人员的追逃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截断腐败资金外逃的渠道,堵住贪官外逃的途径,加强与国际社会合作,追捕和打击外逃贪官。第四,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与监督功能。把查办案件工作与推动和促进党风廉政教育、廉洁自律工作、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结合起来,与落实各项监督制度结合起来,与执行党内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以惩处为手段来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落实。
反腐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各级纪委必须不断提高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能力,将党内监督同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提高监督效力。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组织协调,使各种监督方式优势互补。应深入研究监督体系建设问题,使目前分散存在的各种监督机构、监督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认真研究和建立各种监督主体协同配合的机制,最大限度地整合监督资源,实现协同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制定组织协调规范,明确组织协调的目的、任务和范围,规范组织协调的程序和方法等。加强对各责任主体履行反腐败工作职责、落实反腐败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保证各项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改善环境,强化队伍,提高监督水平
改善监督环境是提高监督水平的重要保障。应切实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大力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健全民主决策制度,保障党员的反映权;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保障党员的批评权;健全述职述廉制度,保障党员的民主评议权;健全信访举报制度,保障党员的检举控告权。建立健全对举报人的保密和保护机制,对因泄密导致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责任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蓄意打击报复者要严惩不贷。重视发挥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各种监督机制,切实做到依法监督。
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监督者的整体素质,是提高监督水平的基础。应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按照“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切实抓好纪检监察机关的自身建设。一是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意识。纪检监察机关应自觉接受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各方面的监督,自觉改进工作,纠正问题。二是严把“入口关”。建立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达不到一定资格标准的不得当纪检监察干部;录用干部坚持“凡进必考”,注意选调党性强、综合素质好的人才,并大力推进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机构的领导班子配备严格考察、严格把关。三是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严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纪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认真贯彻执行。实行错案追究制,对内部出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对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既抓工作,又抓队伍建设、干部管理。四是改善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条件。充分保障工作经费,从根本上截断办案受利益驱动的根源;加快纪检监察机关装备现代化建设,大力改善交通、通讯、网络、办公等方面的条件,提升执纪执法能力;加强干部队伍培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孙载夫 中共湖南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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