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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北航招生丑闻就这么完了?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5
摘要:检察日报:北航招生丑闻就这么完了? 2004-10-22 9:33:27 收了几十万,换来“留党察看二年、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有关部门对庞宏冰的处理可谓宽大。而如果目前的处理就是最终处理结果,法律再一次被回避,那么,今后发生什么丑闻,我们都不会奇

 




检察日报:北航招生丑闻就这么完了?

  2004-10-22 9:33:27


收了几十万,换来“留党察看二年、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有关部门对庞宏冰的处理可谓宽大。而如果目前的处理就是最终处理结果,法律再一次被回避,那么,今后发生什么丑闻,我们都不会奇怪。

18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广西招生事件的处理结果公布。主要当事人庞宏冰受到留党察看二年、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另两名主要当事人也受到处分。学校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行政处分。

处理结果称:广西招生事件是一起严重的违规收费事件,庞宏冰等人自作主张,擅自收取增招生和定向考生家长的“赞助费”,严重违背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这起事件的发生暴露学校招生管理上存在的漏洞。

这个处理结果暗含着一个自相矛盾的逻辑:既然认定庞宏冰是“自作主张”,“擅自”收费,那就意味着北航在此次事件中没有责任,既然没有责任,为什么还要处分有关领导?如果承认学校管理有漏洞,那么这个漏洞大到什么程度,可以让一些没有招生资格的人轻易弄到考生家长的几十万元?对于这样的管理失职行为,难道不该有一个法律上的交代吗?

出了这么大的事,没有一个法律交代,在一个法治社会是不可想像的。招生收费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甚至构成犯罪?必须给公众、给家长一个答案。谁来回答?只能是司法机关,任何其他部门对于是否涉嫌犯罪的回答都是苍白的也是违背法治精神的。所以,下一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就是:庞宏冰还会不会移交司法机关?对此,新闻未作交代,不敢断然否定。但我们相当悲观。笔者在8月18日本版《质疑释放庞宏冰》一文中就曾经提到,庞回京接受进一步调查的前提是已被广西警方释放。既然当初已经释放,处理结果中又没有交代移送司法机关,那么,庞宏冰还可能接受进一步的司法处理吗?如果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处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地域管辖原则,应该由涉嫌犯罪地的广西警方立案侦查,难道本案回头还会重新移交给广西警方?众目睽睽之下,如此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到底想干什么?所以,剩下只有一种可能:庞宏冰的问题到此为止——否则,怎么会是“留用察看”呢?!

然而,这样轻描谈写的处理显然是违背法治而又极不公平的。

笔者曾经在上文中分析指出,庞宏冰可能涉嫌三个罪名:第一,如果庞的行为与身份有关、与校方有关,那么就构成受贿罪和招生舞弊罪,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应按受贿罪从重处理;第二,如果庞宏冰等三人索要钱财是公司集体决策的?依据是学生的钱打入了公司账户?,然后由三人具体实施索贿行为,那么,本案涉及的公司就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单位受贿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第三,如果庞宏冰等三人不是招生人员,而虚构这种事实进而骗取家长钱财,那就涉嫌诈骗罪。其中,第一、二种情况属于检察机关侦查,第三种情况属于公安机关侦查。

这里,我们姑且认可处理结果中庞系“自作主张”,“擅自”收费的说法,那么,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虚构事实骗取考生家长钱财,数额巨大的,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应当对三个主要责任人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进行法律监督,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除此以外,法律处理上我们还能想像到的例外情况只有一种,那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包括变相的以罚代刑、以纪代刑。

为什么对庞宏冰要以纪代刑?是因为他没得到好处,收到的钱绝大部分被退回了?还不至于:毕竟赃款是否到手,赃款如何流动都不会影响行为的定性,这个常识我想有关部门还是懂得的——否则有什么资格进行调查?!那么,是因为行为性质仅仅属于违规收费?这就意味着,收费本身还是允许的,仅仅是收费的名目或者手段存在问题……顺着这个思路,北航乃至所有高校招生中的乱收费问题是不是得到了某种默许,从而潜藏着更加令人触目惊心的内幕?

不敢再往下想了。(王松苗)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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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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