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11 9:04:22 今天(10日)在沪召开的“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研讨会传出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11年来,上海市——查处不正当竞争案9000余件。我国首部《反垄断法》目前正在起草之中,出台时间尚未确定。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对以下这些竞争行为执法无据可依:
■部分跨国公司及加盟连锁等新型业态对其经销商限制交易。如啤酒行业某些大公司与其一级二级代理经销商签订协议,在合同中规定了限制销售区域、对象和价格等强制条款,并通过这种纵向协议,禁止各级经销商经营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
■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屡见不鲜,如企业与企业之间订立协议,联合限定销售价格,划分销售区域、市场份额、交易对象等。
■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件,如不少大型超市卖场对进场企业收取进场费等。
■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企业的垄断行为依然较为严重,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铁路、交运、保险等部门不同程度存在滥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的现象。
该不该付高额进场费,炒货行业“叫板”家乐福超市;应对惨烈的价格大战,黄金、机票行业缔结“价格同盟”;3年前,百盛与太平洋百货之争一时闹得沸沸扬扬……这些行为是否有违公平竞争?在今天召开的“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2004上海国际研讨会上,有关“协议限制竞争行为”“竞争与知识产权滥用”等问题成了与会专家探讨的焦点。
此次研讨会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和上海市工商局主办。国家工商总局和世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以及来自俄、美、德等国的650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充分研讨“如何让竞争更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国屏、上海市副市长周太彤出席会议并致辞。
《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至今已近11年。11年来,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9000余件,涉及金额8亿多元。
从立法方面看,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典,现行的反垄断法律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11种违法行为中,5种属于垄断行为,因此,它实际上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部分垄断行为的合并立法。此外,《价格法》《招标投标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则分别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低于成本价格倾销”“价格歧视”“证券业行业操纵、恶意排挤”等垄断行为作了相应规定;全国还有近20多个地方立法机关制定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条例或者实施办法。但这些法律、法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执法的需求。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竞争执法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因此,与会专家呼吁尽快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尽快出台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以增加执法的可操作性。
据悉,我国首部《反垄断法》目前正在起草中,出台时间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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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洲,数百万艾滋病患者急需“鸡尾酒疗法”,但由于知识产权掌握在他人手中,很少人能负担高额药物费用。专家认为——滥用知识产权也是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理应保护,但滥用知识产权也是不正当竞争。在今天召开的“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国际研讨会上,部分专家就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提出了真知灼见,并建议在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中设置专门条款。
有关人士指出,目前,世界上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诉讼时有发生。如在非洲,数百万艾滋病患者急需“鸡尾酒疗法”的救治,但由于知识产权掌握在他人手中,很少人能够负担高额的药物费用。当地政府在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的紧急状态下,超越知识产权保护限制允许国内药厂仿制国外的相关药品,由此引发了旷日持久的诉讼。
另一个典型案例就是与微软公司相关的反垄断案。由于Windows操作系统的巨大市场占有率,微软公司被指责利用其产业和技术优势,捆绑销售浏览器、杀毒软件等构成垄断。对此,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总律师办公室副总律师约翰·郭伯特认为,微软公司通过开发Win-dows操作系统并占有99%的市场是完全合理的,但它为了保持这个垄断地位而采取一系列排他性措施的行为则有碍于竞争。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指出,目前在我国也存在一些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如跨国公司拒绝以合理条件转让知识产权、利用优势地位捆绑销售或搭售商品等。保护知识产权和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并不相矛盾。我国法律应该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无需单行立法,只需要将其纳入统一的法律框架就可。他建议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门的条款规定有关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同时,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在这方面的经验,由竞争执法机关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指南或规章加以解。(记者薛慧卿) 《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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