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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五大问题纳入刑诉法修改视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5
摘要:检察日报:五大问题纳入刑诉法修改视野 2004-10-28 9:42:03 刑事诉讼法实施八年来,法学界与司法界对其体现的诉讼理念、选择的诉讼模式和若干具体规定虽评价不一,但是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则是众多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的共同诉求,人权保障必然成为刑事

 




检察日报:五大问题纳入刑诉法修改视野

  2004-10-28 9:42:03


刑事诉讼法实施八年来,法学界与司法界对其体现的诉讼理念、选择的诉讼模式和若干具体规定虽评价不一,但是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则是众多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的共同诉求,人权保障必然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向和重心。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受到法学界的极大关注,也成为2004年刑诉法年会的中心内容。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法制文明的进步,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这些都决定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方向,决定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念与原则。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需要以上述国际条约以及我国宪法的精神为指导,有所坚守,有所突破。

刑事诉讼的历史表明,过分关注控制犯罪或者单纯追求人权保障,都会带来难以克服的弊端。如果过分重视控制犯罪,往往导致不择手段地侦破案件和高效率地定罪,导致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等顽疾大范围地存在,导致当事人的人权无法得到保障,社会公正难以实现;如果片面强调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则许多犯罪人可能因为程序瑕疵而被放纵,相应忽视了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有可能带来私力报复等现象,良好社会秩序同样难以实现。

基于我国刑事诉讼被告人人权保障不足的状况,为追求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结合,与会代表提出,在修改中应对辩护权保障、侦查手段、强制措施、抑制公权力滥用机制等方面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侦查阶段:辩护权的范围应有多大

1996年刑事诉讼法把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但其身份仅是“法律帮助人”。由于这一时期恰恰是犯罪嫌疑人人权易受侵犯的阶段,其具有的隐蔽性易于诱发、刺激侦查人员滥用职权,易于掩盖侦查人员的侵权行为,因此,应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赋予其与履行职责相应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有权在受到讯问之前与律师进行联络,有关机关负有告知和保障该权利实现的义务;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的监视,只能用目光进行,不得监听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侦查人员限制、剥夺律师会见权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申请异议的权利;律师有申请证据保全权及阅卷权(或通过证据展示获取证据);取消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方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同意的规定。

■强制措施:怎样设计才能尊重和保障人权

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所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往往反映着人权保护状况。对于侦查与强制措施,学者们的建议有:缩短拘留羁押时间,建立程序制约机制,由区别于侦查机关的第三方对拘留的正当性予以审查;对逮捕条件作出适当修改,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修改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犯罪嫌疑”;赋予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司法审查的权利;将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分离,纠正将办案期限等同于羁押期限的做法;将公安机关与看守所分立,赋予看守所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权利不受侦讯人员侵犯的职责,以加强对讯问过程的监督和制约;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将取保候审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权利,建立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制度,是否羁押取决于能否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阶段出席审判;对于一些侦查手段,如搜查、扣押、监听、电子侦控、诱惑侦查、心理测试、强制取样等侦查手段予以明确规定并加以规范。

■证据制度:如何增强操作性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设计是否完备与细致,很大程度上关系到人权保障效果。学者们认为,为了遏制侦查中的刑讯逼供,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剂良方,应对司法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以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方式如刑讯、非法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在法律上排除适用。讯问时采取录音录像制度,也是防止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等侵权行为的一种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自愿所作的供述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与此相联系,有学者提出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容易为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提供口实,这一条款应予取消。但也有学者认为,不应该把沉默权的诉讼功效夸大,寄希望于规定沉默权遏制刑讯逼供是不现实的,采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表述更恰当一些。

学者们进一步指出,证人出庭作证相关规定应细化。应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完善证人保护和证人保障制度,设立专项基金,补偿证人因出庭而支付的费用;实行证人宣誓制度,法庭对证人未经宣誓的证言,不予采信;应当出庭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其证言由于不能接受控辩双方质证,不能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路还有多远

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在实践中,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部分死刑核准权被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因此,严格说来,收回死刑核准权是落实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的归位问题。有学者建议可考虑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死刑核准庭,或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巡回法院受理死刑核准案件。收回死刑核准权,是贯彻落实我国宪法关于保护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死刑程序的设计也应当进一步正当化,核准死刑案件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提审和讯问被告人。针对目前实践中往往将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情况,可考虑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针对目前实践中死刑核准基本上实行书面审、行政化色彩过浓的情况,应对死刑案件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二审为事实审,三审为法律审。

■人民监督员制度:应纳入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之中

在现代法治国家,抑制公权力滥用是保障人权的一种体现。我国检察机关为强化对检察工作的监督而推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也受到此次研讨会的关注。

人民监督员制度同时蕴含了美国大陪审团和日本检察审查会的合理内容。美国大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是控告陪审团,其职责是调查和指控,决定有无足够的证据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其中主要是负责重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其原理在于陪审团体现了接受同等人审判的正当程序,其观念在于按民主程序产生的陪审团在形式上是公正的。日本的检察审查会是由辖区内具有众议员选举权的人中按程序选定的人员对检察官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查的制度。对不起诉的审查既可以根据控告人、检举人、请求人或被害人的申请进行,也可以经半数以上的检察审查员同意,依职权主动进行。检察审查会的决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理由送交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官的上级检察官,其认为应当起诉的,必须实行起诉。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进检察改革、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创新举措。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需要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因此,我们应抓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再修订的时机,在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并能保证取得实效的立法方案,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刑事诉讼制度整体设计之中。(晏向华 李和仁)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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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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