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十来年前,我们骑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了,有时会被发个小旗,站在路口维持秩序。目前,这种几近绝迹的“惩罚”方式将在北京“死灰复燃”,不过这次上街举小旗的将是满分司机:司机扣满12分后的学习时间将从5天延长为7天,学习内容中可能加入社会实践课———上马路举小旗,维持交通秩序,让经常违法的司机体验交通违法带来的危害。(《北京晨报》) 据介绍,司机的一些不良习惯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让满分司机自己站在旁观者的位置看交通违法带来的危害,我觉得这个想法是好的。可是,让满分司机真切体验交通违法危害的方式有多种,为何偏偏选择上街举小旗呢?我倒认为北京这项旨在加强满分司机“体验”的做法,事实上是一种“羞辱罚”,是有辱其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很不人性。 试想,原先司机违章被扣满分是让其参加学习,这对违章司机来说是一种行政处分,这种处理对满分司机的人格尊严并无太大影响。而将来却要在此处理的基础上,让他们上街举小旗,看似“执法”,其实是“示众”:借助公众的谴责,来促使违章司机接受教训,在公众的舆论中悔过自新,这很有点像刑罚史上曾出现的“羞辱刑”。 从刑罚史来看,我国自古就有耻辱刑,又称“羞辱刑”。在古代社会,它被视为惩治罪犯的当然刑种,被普遍适用。羞辱刑在不同朝代有不同的内容。据说我国最早的羞辱刑叫做象刑,所谓象刑,就是通过给予某人以特殊的服饰以示惩罚的象征性刑罚,属于对肉刑的虚拟化。在象刑中,肉体惩罚已经不存在了。让犯人穿上有别于普通人的服饰,在这种区别中使其感受到被社会群体抛弃后的极度耻辱、孤独、恐惧。 很显然,象刑对犯人的惩罚不是体现在肉体上而是在精神上。羞耻刑对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羞辱刑在法治社会却被视为不文明、不人道、不成熟的标志而应全面废除。《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都规定,不许对任何人施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再看北京即将实施的规定,不正是通过让满分司机以“举小旗”为标志,让其感受到因其交通违章行为所要承受的耻辱吗?这种做法,虽然会让司机体验到交通违法的危害,同时却让违章司机受到了有辱人格的“惩罚”,因此这种方式是不人道的,是一种典型现代版的“羞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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