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27 9:53:14 据媒体报道,湖北有一件案情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历时6年半,两次审理,两次抗诉,三次再审,最终还是以该案被告———香港独资房地产公司败诉而告终。随后,因为武汉市中院原副院长柯昌信受贿案发,
败诉的根源最终大白于天下:原来柯昌信与庭长高光发,共同收受该案原告穗丰公司总经理娄俊贿赂人民币1.5万元,柯昌信实得人民币1万元。而正是这1.5万元,使得这个原本简单的案件陷入了一个“再再再审”的怪圈里。
有人认为,法官的良知可敬却不可靠,“法治的力量、法制健全所能发挥的效用会千百倍于法官的良知”。然而,笔者认为,作为司法过程最为核心和能动的要素,法官的良知同样甚至更为重要。从这个“简单”却又“再再再审”的案件中,从一些收受贿赂的法官中,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官的良知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过程的最终结果和司法是否公正。
法律本身具有的各种局限性告诉我们,法律本身无法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而即使相对周密、严格的法律制度,最终都还得须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因此,早就有学者明确指出:如果没有高素质的司法者,法律将仅仅成为一种摆设,成为装点法治社会,烘托天下太平的道具,所谓的司法公正也将仅仅是海市蜃楼而已。
而良知乃是指理性存在的人所具有的一种善良意志、义务意识和内心法则,是在与他人取得某种一致之基础上个人对社会普遍法则的自觉和认同。在每一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如果没有法官对社会普遍道德法则以及自己所承担的职业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和自我认同,没有法官对自然正义原则及自然法原理的皈依,正义和公平都将是一种奢谈。一个经得起人民推敲和历史考验的司法过程,只有让称职的法官参与进来,并运用法律知识和道德良知对案件的是非问题进行判断并做出决定之后,才能体现出正义。
前不久,湖南耒阳市出了这样一个怪事,“同一个文号的法院判决书,送给检察院的版本和交给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版本,迥然相异,定性处理和判罚结果差别极大,甚至连受理费用都相差好几倍”。又是一个“鸳鸯裁定书”!而此前,重庆、湖北荆州、武汉都曾发生过此类事件,其背后往往存在非法交易、枉法裁判甚至贪污受贿,社会上流传的“大沿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正是对这种现象的无奈解读。而这些案件当中法官良知的丧失无疑给我们敲醒了警钟,在我们花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法治制度和程序建设的同时,“重塑法官的良知”实际上同样甚至更为重要。
那么,法官的良知到底又从何而来了?笔者认为,法官既然是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官良知自然与国家制度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在这个时代,我们无法期待“包青天”那样的天生恪守良知的司法者,我们能够期待的只能是宪政。宪政———法治基础上的民主政治,才是保障法官良知强有力的后盾。早在13世纪,英国法官就曾对英王发出:“国王不应在任何人之下,但应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什么力量能够让当时英国的法官如此“嚣张”,答案就是司法独立和宪政思想。(彭兴庭)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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