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26 9:51:35 随着北京市新的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规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前段时间争议激烈的所谓“机动车负全责”一说终于得到了澄清,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被充分细化。但笔者以为,“新交规”百密之中仍有一疏。
“新交规”规定:“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把依法报案、保护现场的责任明确为机动车一方是正确的,强化机动车一方的证据意识,也符合当前民事诉讼中最新的举证原则。但是,如果过度拘泥于这一点,则也有隐患。其一,机动车一方报案、保护现场的行为,很可能会引发交通拥堵,这样的情况在实际中已是屡屡发生;其二,强调机动车一方报案和保护现场,可能会延误了伤者的最佳抢救时机。
“新交规”在强化机动车一方的证据责任的同时,显然对于道路交通的整体利益和伤者的“救命优先”原则没有充分考虑,这应该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疏漏。堵塞这个漏洞,有赖于法律的进一部细化和完善。同时,在证据的认定上,也要逐步突破“人证”和“现场物证”的传统框框,尽快提高司法证明手段的科技含量,在“救命优先”和保障道路畅行的原则下,逐步淡化“现场保护”这种原始手段。(作者/康 劲)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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