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17 9:32:02 将“见死不救罪”入法还得细加考量。见死不救的对立面是见义勇为。在法律条件下,本来属于美德的见义勇为成了法律义务,肯定会大大削弱原本因道德推崇而对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倡导动力。
见义勇为在事实上是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的,但如果法律将见义勇为确认为义务,哪怕个人的利益受到了多大的损失都是应该的。
从这种意义上讲,“见死不救罪”入法,实则难避“谁救人谁吃亏”之嫌。(禾刀)
“见死不救罪”不能承受之重
从个人的感情上讲,笔者对一些见死不救现象深恶痛绝。但是,若要上升到以法惩处的高度,就要讲认证的精确性了。
见死不救现象牵涉到的方面很多,比如说社会整体的文明程度,相关公职人员义务的明确,社会救护体系的高效化,行业自律的完善,对普通公民义举的相应的社会奖励基金等,这一切,都得需要加以发展完善。
所以,“见死不救罪”不能承受社会文明整体进步之重。(高志国)
有人大代表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
今年11月12日晚11时30分,海南东线高速路122公里处发生一起车祸:海南某公司的韩某被大货车挤压到护栏上两个多小时,万宁市人民医院的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仅仅是摸黑简单地察看了一下情况,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救援措施就返回急救车上了,韩某因失血过多,两小时后死亡。面对见死不救的行为屡屡发生,有
人大代表提出,增加见死不救罪名,用法律惩治冷漠。(12月15日《人民日报》)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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