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30 9:32:28 这的确是个充满变数的年代,几个月前还因政策保护,对北京市政府软件采购抱有极大信心的国产软件企业在11月末收获的却是失望:微软中国公司以2925万元中标北京市政府采购。对结果不认同的不仅有软件企业,科技部的一位官员也发表了措辞比较激烈的声明,表示对此次北京市政府采购微软产品极度不理解,认为此次采购行为“是严重违反采购法的”,并号召“软件企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捍卫法律的尊严”,这条新闻一时受到广泛关注。
受到关注的深层次原因是软件采购(特别是有关微软)涉及到了太多的元素:政府依法行政、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竞争与反垄断、国家安全、民族企业保护、世贸规则等等,这其中的每一个名词都有能力吸引足够多的眼球。当事的各方都在以自身利益为支点,周旋于上述“名词”之间,这其中都会牵涉到的就是政法府采购法,原本看似普通的一次中标行为便对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方面提出了诸多的问题。
首先,部分基本法律概念界定不清,是引发此次政府采购引发争议的重要原因。政府采购本国货物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民族工业以及维护本国信息安全,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因此,法律上对本国货物概念的准确界定极为重要。近些年来,包括微软、英特尔在内的企业都在以投资在中国、产业本土化为由希望其产品被认定为本国货物,其目的显而易见。就这次采购事件而言,微软的胜出很难说没有在产品界定上做文章,相应地,国产企业及科技部的官员显然认为微软的产品并非“本国货物”。问题就在于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没有对“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内涵与外延做具体规定,惟一的一个相关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但部委规定的约束力毕竟有限,因此,对于“本国货物”这样的基本概念应在采购法上予以明确。
其次,供应商的权利救济途径缺乏。最大限度地为采购人节约采购资金,固然应当是招标集中采购制度的目标之一,但并不意味着供应商的合法利益就可以被漠视。而合法的利益既包括实体上的公正,也要求适当的权利救济途径的存在。虽然政府采购法中有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的规定,现实中还缺乏一个有效的、统一的体制约束,比如,由于各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各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办在工程采购方面缺乏明确的执法授权,致使供应商投诉无门。这样的情况使得在国产软件出局后,众多国产软件厂商表示要上书国务院来求得申诉机会。
最后,从执法层面来说,相关的法律运行机制有待有效落实。比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据专家介绍,在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采购部门以没有广告经费等理由,既不指定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又没有对采购结果公开发布,致使政府采购活动不够公开、透明,规避了社会监督。在这次软件采购中就有类似的情形:据报道,国产操作系统的有关企业根本不知道此次采购中有操作系统。
政府采购涉及的环节和利益主体非常复杂,从主体上看涉及到政府、供应商和社会公众;从过程上看要经历采购预算编制、调整、审批、采购方式选择,或者招标、投标、评标、结算、验收等环节;从法律运用上看,牵涉到民法、行政法等法规,因此,妥善地进行政府采购是一个考验政府行政能力的问题。目前,我国缺乏相关管理经验,短时间难以做到尽善尽美也是可以理解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需要立法机关紧密关注司法、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本国国情,及时地推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发展,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阶段,有关政府部门、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等采购法的基本原则来处理相关的采购事宜,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实现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的目标。(本期撰稿人 凌锋)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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