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24 10:06:29 今日刊载评论文章称,随着中国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政府官员贪污腐化出现了新的现象,个别政府官员利用职权为一些商人谋取利益,等事情办成后,辞职到商人开办的企业中任职。这种被称作期权化的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文章提醒到,如果不对这种新的腐败形式作出规定和处理,那么,中国反腐败的一切制度设计将会前功尽弃。
其实,在西方国家,官员辞职之后到企业任职或者自办公司非常普遍。这种“官而优则商”的现象,为政府官员的流动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虽然在这些国家同样存在着腐败期权化的问题,但总的来说,这类腐败现象并不严重。究其原因,首先,这些国家政府官员的职权非常明确,如果超越了法律规定以权谋私,那么必然会受到反对党、议会、新闻媒体和公众的谴责,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官员辞职之后,如果从事商业活动,必须遵守公务员守则,在“冷却期”内不得从事与自己管理的领域相近的业务。第三,由于整个社会公开透明,政府官员始终处在公众的监督之下,所以,如果政府官员以权谋私,不论是在什么时间,都可能被新闻媒体曝光。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权力制衡则是防止腐败的最基本手段。在中国,许多商业性的活动和政府的行为缺乏透明度,这就为政府官员期权化的腐败提供了便利条件,而某些政府官员权力缺乏制约,为所欲为,是导致期权化腐败的主要原因。
文章认为,为政府官员辞职以后从事商业活动规定必要的“冷却期”是基本手段,增加政府公务活动的透明度是最好的防范措施,而在政府机关内部建立必要的权力制衡机制是减少腐败的制度保障。
惩治腐败特别是惩治期权化的腐败,需要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每一个政府官员时刻都被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无论他是在任职期间腐败还是在辞职以后期权化的腐败,都能够被新闻媒体曝光,并且都能够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这样,中国政府的反腐败工作才能够收到成效。
文章指出,从目前来看,中国刑法仅仅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而对那些辞官为民期权化的腐败行为还难以惩处。中国现行的公务员管理规定,仅仅从原则上要求政府官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但是对期权化的腐败行为还缺乏具体的规定。今后,我们一方面要增加政府官员公务活动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要慎重考虑在制度建设方面弥补漏洞。(乔新生)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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