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0 9:41:49 因涉嫌犯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1月5日,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故负有责任的三名企业干部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受审。1月6日,锦江区法院又开庭审理了三名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案件。
由于“沱江污染事件”发生的时候正是科学发展观的号角在我国日益嘹亮的时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受到空前重视的时候,因此,它的发生、补救、改进和后续处理,几乎每一个环节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一种标本性的意义。
近年来,在我国不少地区,环境污染不仅使环境遭受严重破坏,钳制着经济的发展,而且已经威胁到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乃至生命健康。同时,污染纠纷和投诉继续呈上升趋势———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然而,尽管人们日益意识到,保护环境不再只是保护环境,而是保护我们自身的健康;保护环境再也不单是为了子孙后代,而首先是为了我们这一代人的安居、安全。但是,我们却频繁而尴尬地看到,不仅一些企业对法律和政府监管权威的挑战仍然是顽强的,而且一些基层环保部门责任心不强,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发现问题不及时。
比如就在这次造成百万群众生活用水中断、千余家企业停产的“陀江污染事件”发生后,我们看到,这家企业无论在事发前还是事发后,都没拿法律、拿政府环保部门当回事,搞技改不按规定向政府申请,调试生产前也不依法向政府报批;我们看到,成都市青白江区环保局明明知道化肥厂出现了异常排污情况,不仅没有做出有效的干预,反而明显地偏向污染企业一方,努力要帮它扒开一条出路。
其所以会出现如此尴尬和怪异的行为和现象,一方面在于现今一些法律法规处罚太轻,难以对那些最大限度追逐经济利益的企业构成震慑;一方面则在于那种“要钱不要命”、盲目追求GDP的发展观仍在左右一些地方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灵魂。因此,与以往一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行动相比,我们必须寻找治理环境污染的根本之策。
当然,最为根本的,显然在于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和落实。实际上,早在去年3月1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发表讲话,指出“要彻底改变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不能以眼前发展损害长远利益,不能用局部发展损害全局利益。”2004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负责人正式向社会宣布:将与国家统计局联合,首先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选择若干省市开展绿色GDP核算和环境污染损失调查工作试点,争取用3至6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GDP体系框架。与此相适应,我国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指标也开始发生历史性的改变:继广东省把环保列为考核官员政绩的硬指标以后,一些省份和地区也已紧随其后,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考核制度。
然而,尽管这一系列破冰之举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但是,需要看到的是,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依然还存在着一些未知数,依然还需要一些更为科学、具体的制度、措施来加以落实。因此,在继续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同时,对于那些已经明显和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我们必须依照法律,追究有关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简单地予以经济处罚。
而“沱江污染事件”的有关责任人今天终于走上法庭,接受法院的庄严审判,实际上不仅向排污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传递出了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治理污染的重大信号,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为以后预防和处理同类事故提供了一套严厉而规范的制度,弥补了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处罚较轻的漏洞。这将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巨大突破。(阮占江)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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