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30 9:42:44 ■举报已经成为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亮点
■面对腐败很多群众是有举报的心却没有举报的胆
■我国目前法律体系缺乏对举报处理的程序性规范
■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应有权获得政府的特殊援助
群众监督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民主权利,而举报正是群众监督的一种具体方式,是惩治腐败、强化法治、激浊扬清、揭露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今年出台关于提高奖励举报人标准后,全市首批举报贪官有功单位和个人,10月13日在海淀区人民法院领取了奖杯和数万元的奖金。
据了解,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缺乏对举报处理的程序性规范,缺乏对打击报复行为的明确界定。为此,社会各界呼吁出台举报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两会”代表委员呼吁为举报人撑腰
2004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监察厅副厅长储亚平向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建议,建立举报人特殊保障制度。
“很多举报人愿意检举贪官,但当纪检部门真要去查时,大部分人却又不敢站出来说话了。”储亚平说,这说明我们缺乏保护机制,举报者没有安全感。反腐事业要往前走,关键要把老百姓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储亚平建议,要尽快出台《举报法》,提供对举报贪官者的全方位法律保障。一是保密,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身份等基本情况,举报机关不得泄密、失密,对泄密者从严制裁和打击。二是严厉惩处打击报复行为。对打击报复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罚。从党纪、政纪处分到民事、行政责任,直到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建立举报人特殊保障制度,举报人因举报重大案件线索而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有权获得特殊援助。
早在2000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就有159名代表提出5份议案,呼吁制定“举报法”,以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激励社会各界同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这159名全国人大代表在议案中呼吁,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医疗费用、生活补助、抚恤金、工作及举报奖励基金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有关人士还提出,如果因举报而付出宝贵生命并符合革命烈士条件者,应授予革命烈士的称号。他们认为,与见义勇为相比,对职务犯罪的举报更需要理智和忍耐力,在一定程度上,举报人的危险性、牺牲精神、对公共利益的贡献和所承受的精神压力等,丝毫不比抢险救灾和其他的见义勇为逊色。因此,举报也是公民为公共利益做出贡献的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大力倡导和弘扬这种社会正气。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和工作理应受到法律更充分的保护,他们为举报付出的代价也应得到更合理的补偿。
“依靠人民群众是党的传家宝,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和举报。许多贪污腐败、违法犯罪案件就发生在老百姓的周围,因此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的作用是紧要而长期的任务。目前关于举报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处理群众举报的规定各不相同,极不规范,举报人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必须制定‘举报法’。”陕西代表刘三阳等31人在联合提出的第109号议案中,阐述了制定“举报法”的意义。
重庆彭复生等32名代表在第250号议案中,对“举报法”的内容提出了构想,它包括总则、保护、打击、奖惩、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具体需要规定的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体,打击报复行为的界定、情节的认定,对举报人保护的范围和具体措施等。陈万志等32名代表提出的第786号议案、王维忠等32名代表提出的第151号议案也发出了伸张正义,决不允许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呼吁。一些议案还建议成立国家举报总局和地方分局,落实举报奖励等。
查办腐败案中七八成靠举报
近年来,举报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亮点,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税收等机关的办案线索主要源于举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计,每年查办的贪污贿赂等案件中有七八成靠的是人民群众举报。
今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原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期货交易部经理兼上海浦东长城建材工业外经技术合作公司法人代表、经理陈炜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终审判决。贪污公款520余万元,挪用公款4195余万元的陈炜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案就是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线索立案侦查后,侦破的一起特大职务犯罪案件。
其实目前我国并不缺乏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中纪委、监察部、检察院等机关都出台了相关工作规范,但问题是这些规范并不统一,而且比较抽象,缺乏惩处机制。
目前我国的举报工作还没有真正实现完全意义上的法制化。值得欣喜的是,我国已经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因此,我们应该利用公约签署的这一契机,从立法层面对保护举报人作一些制度性的完善。我们应尽快把各部门现行的保护举报人的规章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制定一部具有权威性和足够影响力的《举报法》。
让举报法成为举报人护身法宝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逐步深入,人民群众举报犯罪的热情也越来越高涨。但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也不断出现。
面对腐败现象和行为,很多群众是有举报的心却没有举报的胆,因为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手段不断“升级”,甚至雇凶杀人。还有一些被举报人利用职权,打着“合法”的旗号,强行将举报人撤职、调离甚至打入监牢。
人们不能不想起那些“不怕检查,不怕撤职,不怕失业,不怕离婚,不怕掉脑袋”的“五不怕”举报英雄:如郭光允,因举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维高而屡遭打击报复,小小的科级干部斗争8年,遭遇了开除党籍、劳教两年等不公正待遇;吕净一,河南省舞钢市残联干部,因举报遭到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的打击报复几近灭门,并上演了令人震惊的政法委书记买凶杀人案。吕净一妻子被害,他自己也受了重伤,造血功能受损,两个月得输一次血。大腿肌肉被砍伤,只能跛足而行;海南省万宁市工商局干部陈少青署名举报“顶头上司”叶东雄的腐败劣迹,揭露了全省8个市县工商局长腐败串案。然而,当腐败分子被绳之以法的时候,陈少青却遭受打击报复。万般无奈之下,陈少青提出辞职。……与此相映的是,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的举报奖金滞留在有关部门无人认领。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受到我国刑法的惩处。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惩罚条款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适用范围较窄也应引起重视。例如,刑法中的“假公济私”概念模糊笼统。还有,将报复陷害的对象仅限于举报者本人,保护范围过窄。希望正在起草之中的举报法能够充分注意这些方面,加强可操作性,真正使举报法成为举报人的护身“法宝”。
在提倡举报的同时,相应的保密工作如果跟不上,就将导致相当严重的后果。首先是举报人可能会因举报行为而招致打击报复。而因为泄密使举报人利益受到损伤其实也就是在破坏反腐败及其他执法工作的进行。同时泄密还可能导致人们因为害怕而不敢署名举报,这也将直接影响到反腐败及其他工作的更好开展。对于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等情况者,如果仅仅是在查实之后进行一些组织、人事处理,所能起到的以儆效尤效果会比予以法律惩处要差得多,因而出台《举报法》,对泄密者进行必要的法律惩处是非常有必要的。
另外,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就必会不利于举报线索的增多,因而就不利于反腐及其他执法工作的开展。因而通过立法来明确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以专项罪名来对其进行法律制裁是必要的。在这当中,极其有必要鉴别那种假借工作需要等“合法合理”理由进行变相打击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判别标准,以给予举报人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记者毛磊)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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